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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bear6268
王室 | 2020-4-5 08:17:59

2020-04-05 07:44 聯合報 / 記者黃宣翰/台南即時報導

鄭姓男子被控2年多來已4次酒駕,台南地法官認為他第3次酒駕甫執行完畢3個多月後又再犯公共危險罪,認為他自我控管能力欠缺,惡性非輕,依法加重其刑,判處徒刑8月。圖/本報資料照片

鄭姓男子被控2年多來已3次酒駕,他今年1月4日第4次酒駕,涉嫌酒後騎機車行經台南市市東區中華東路2段,不慎與何姓女被害人騎乘機車發生碰撞,造成何人車倒地受傷,過失傷害未提告訴,法官認為他第3次酒駕甫執行完畢3個多月後又再犯公共危險罪,認為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管能力欠缺,惡性非輕,依法加重其刑,判處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鄭姓男子(37歲)有3次公共危險前科,前三次得易科罰金。2016年判處徒刑3月確定,2018年判處徒刑5月確定,2018年判處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於2019年9月18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2020年1月4日淩晨零點30分,鄭在台南市某超商飲用鋁罐裝啤酒1罐後,騎機車上路,行經東區中華東路2段與中華東路2段96巷交岔路口時,不慎與何姓女被害人機車發生碰撞,雙方人、車倒地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到警員對鄭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酒測值每公升0.52毫克。鄭坦承涉案。

法官認為,鄭5年以內故意再犯這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鄭構成累犯前案為公共危險罪,於前案執行完畢後3個多月即再犯公共危險罪,顯見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管能力欠缺,主觀上惡性非輕,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468747?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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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aqwyayaya
公爵 | 2020-4-5 11:32:45

為啥要等到第4次才關  一定要等到有人受傷 出事才要重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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