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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1438
王室 | 2020-4-12 05:54:18

2020-04-11 23:20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黃姓男子去年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緩刑2年,他在緩刑期間酒駕,被判刑3月確定,檢察官聲請撤銷他的緩刑,台中地院法官認再犯情節尚非重大,應給自新機會,裁定駁回檢察官聲請撤銷黃的緩刑。本報資料照

黃姓男子去年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緩刑2年,他在緩刑期間酒駕,被判刑3月確定,檢察官認顯然緩刑對他難收矯治之效,聲請撤銷他的緩刑。台中地院法官認再犯情節尚非重大,酒駕判刑3月已制裁這次犯行之惡性,認應給自新機會,裁定駁回檢察官聲請撤銷黃的緩刑。可提出抗告。

檢察官以黃男前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於去年6月27日被判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惟黃男在緩刑期內即去年9月26日復犯公共危險案件,被判刑3月,並於今年2月25日確定。

因此,檢察官以黃男於緩刑期間內再犯罪,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已合於刑法規定,遂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法官審酌黃男再犯情節尚非重大,黃男於緩刑期間再犯後案之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足以制裁受刑人該次犯行之惡性,並對黃男產生一定之警惕效果。

法官認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難認黃男已難收緩刑宣告所預期之效果,且苟僅得依該判決書即可為推論受刑人原宣告的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則刑法只要受刑人於緩刑前或緩刑內更犯罪,一律得撤銷緩刑,則立法本旨將意義盡失,與緩刑之目的乃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並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未盡相符,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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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7388940
大公爵 | 2020-4-12 07:09:14

這就是鬼島台灣阿妨害性自主案件才判6月還2年緩刑自新機會不是已經給了嗎現在又犯法還要給台灣司法
就是個笑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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