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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0-4-19 08:12:42

2020-04-19 00:51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報導

法院認為,賴男並未將車子停在停車格,而是中壢分局保管扣押物品不當,撤銷原處分。 記者曾健祐/攝影

桃園賴姓男子因殺人未遂入獄十年,名下一輛小貨車被扣押在中壢分局,沒想到卻收到逾期未繳停車費的罰單,賴男不解人在監獄為何會有停車費,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查,賴男的車是因派出所整修,輾轉被移到停車格才被開單,是警方保管不當,判決撤銷原處分。

據調查,賴男的小貨車二○一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停放中壢區中榮路收費停車格,經催繳仍未繳費,經桃園市交通局舉發由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裁罰三百元。

賴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因殺人未遂案,二○○八年就入獄服刑,二○一八年三月才假釋出監,這段期間都沒使用過小貨車,車子也被法院扣押在文化派出所尚未領回,何來停車費用?

賴主張,他不知車子為何會到停車格,認為派出所未善盡保管責任,中壢分局未督促,都有瀆職問題,自己現在是更生人,精神壓力、金錢負擔沈重,罰款造成他諸多不便,請求撤銷。

法院調查,文化派出所二○一八年因整修,所以將賴男的車移至中壢分局停放,但分局也無多餘空間,所以再將車移到路旁停車格暫停,因此被開收費單,中壢分局保管扣押物品不當,產生的停車費繳納義務不能由賴男負擔,交通裁決處分顯然有違誤。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02398?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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