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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0-4-25 12:28:32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 2020-04-24 02:44

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家庭成員間申報扶養長輩,或是在各有收入的情況下,選擇拆分為不同申報戶,都是常見的節稅方式。但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錯誤列報扶養,以及醫藥費、捐贈等列舉扣除額錯誤,都是每年綜所稅申報案中屢見不鮮的教案。

若平時各類生活必須的支出較多,申報綜所稅時採列舉扣除額,可能會比標準扣除額更節稅,但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若已經另外取得保險給付,這部分就不能用於節稅,應先行減除再列報。

民眾熱心公益或宗教慈善,官員表示,慈善捐贈雖然可以節稅,但是要注意捐贈對象必須是正式立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且列報捐贈節稅總額,最高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各種扣除額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也常列報錯誤,由於這項扣除額限定列報「子女」的「大學學費」,因此錯誤樣態主要是「對象問題」,納稅義務人可能會列報自己或配偶在職進修學費,或列報手足及其他親屬,以及誤報其他學習階段的學費。

至於錯誤扶養,情況主要有二種,一種是列報扶養已經過世的長輩,親屬之免稅額,這種最常見;另一種則是在離婚情況下,雙方均列報子女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這也會讓國稅局頭疼。

官員表示,列報扶養過世親屬的情況,其實很多不是故意的,因為綜所稅申報每年才一次,報的又是前一年度的所得,很多案例是家人過世隔年,還記得可以列報免稅額,但是到了後年就混亂了,不小心又重新再列一次,這種情況就會造成短漏稅額,可能會遭補稅處罰。

配偶離婚後,過去合併報稅模式解除,雙方亦可能分工照顧子女,官員指出,當二人分別報稅列報扶養子女,或子女間同時列報扶養父母免稅額者,國稅局都會以實際扶養及共同生活事實為核認標準。

官員表示,扶養包括照顧生活起居等事實,若只是給付生活費而未實際共同生活,在稅務上主張扶養會比較吃虧。至於離婚當年申報綜所稅時,雙方可自行決定要維持合併申報,或是在離婚當年就決定分開申報。

除了離婚,分居也是報稅時的一項樣態;官員指出,依據現行稅法,一般狀態下配偶都得合併申報,只有在幾種特殊的狀況中,才能選擇分開申報。第一種情況是伴侶之間面臨嚴重的經濟問題。

第二種是父母分居六個月以上,但是膝下留有未成年子女,經法院裁定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在裁定年度之後,配偶雙方才可各自報稅。第三種是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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