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KF 捷克論壇

搜尋
a09321441054306
版主 | 2020-4-30 16:50:36

三立新聞網
2020年4月30日 下午4:25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去年7月處理補票糾紛時,竟遭鄭姓乘客直接在列車上持刀刺死殉職。判決今(30)天出爐,鄭嫌無罪,引起討論。對此,臉書粉專「一起讀判決」發表文章《火車殺警,為什麼無罪?》 ,文中就法理層面進行完整解說。



李承翰去年7月處理補票糾紛時,竟遭鄭姓乘客直接在列車上持刀刺死殉職。

以下為「一起讀判決」《火車殺警,為什麼無罪?》 全文:

去年,一位鐵路警察在自強號上被發狂的男子持刀刺死,檢察官起訴後,今天嘉義地院就該男子的殺人案件宣判。法院經過精神鑑定後,認定男子行為時已經處於精神障礙的狀態,欠缺辨識行為違法與否的能力,判決無罪,但要施以監護5年。

犯罪的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必須具有正常人之精神狀態,才具有完全責任能力,而受刑法的處罰。如果因為生理或心理的問題,使得行為人辨識行為違法的「辨識能力」,或基於該辨識而行為的「控制能力」完全喪失時,這時候行為人就欠缺了行為或罪責能力。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顯著降低時,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



圖/翻攝自一起讀判決臉書

這裡的規定,是一種結合生理學跟心理學的混合立法。

就生理原因部分,行為人是不是在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這涉及精神醫學的專門學問,需要由專業醫師來診察鑑定,比如行為人可能有解離症、思覺失調症。

就心理結果部分,鑑定出生理原因的存在,是不是讓行為人在行為當下,產生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或者有沒有顯著減低的情形,辨識跟控制能力是否有所欠缺,則要由法院依照證據調查的結果加以判斷。

在嘉義地院今天宣判的案件中提到被告的狀況,被告自90年起,開始在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於99年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但106年2月3日看診後就失聯了。

法院送臺中榮總嘉義分院做精神鑑定,結果認為: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

鑑定醫師到法院時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已喪失辨識能力。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具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情形,因此為無罪判決。

最後,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第3項則規定: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換言之,即便被告因欠缺責任能力而無罪或減刑,為了預防被告再犯、保障公共安全,法院可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這裡的監護並不是要處罰被告,而是一種保安處分。



圖/翻攝自國道公路警局臉書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評分

已有 8 人評分名聲 金幣 收起 理由
keelouis + 15 樓主太有才啦!
山之嵐 + 15 為了一個人渣,失去一位好警察.......
att007 + 10 真令人氣憤!
sinbad + 10 感謝大大分享
liu938 + 10

總評分: 名聲 + 90  金幣 + 10   查看全部評分

分享分享 收藏收藏
FB分享

感恩謝謝、愛心支持
回覆 使用道具
angus5168
王子 | 2020-4-30 18:27:45

個人認為..
跟上邊無關...

也跟法官恐不恐龍無關...

主要在..檢方求處錯誤...
應屬..
傷害致死罪..而非殺人罪...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評分

已有 1 人評分名聲 收起 理由
a09321441054306 + 10 感謝大大分享

總評分: 名聲 + 10   查看全部評分

引言 使用道具
angus5168
王子 | 2020-4-30 18:41:18

喔..怕大家不知我說啥..
講細一點...

今兒個若是拿刀衝向警方..
那殺人罪或許能成立...

但..今兒個..拿著刀說..不要過來..不要過來...
就是傷害了...鼠人..就傷害致鼠...

至於..心裡有沒病...
只是用來解釋..沒事帶著刀械...並沒有意圖做些啥事兒....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評分

已有 1 人評分名聲 收起 理由
山之嵐 + 15 我很認同+1

總評分: 名聲 + 15   查看全部評分

引言 使用道具
無效樓層,該篇已經被刪除
bj7203144530
公爵 | 2020-4-30 19:56:15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其他都沒有任何意義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評分

已有 1 人評分名聲 收起 理由
pang881 + 10 我很認同+1

總評分: 名聲 + 10   查看全部評分

引言 使用道具
toradora99
威爾斯親王 | 2020-4-30 20:40:11

那就修法吧,將該法適用於輕傷案件,排除在重大刑事案件上,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小打小鬧可以原諒,見血的話就要沒辦法了,畢竟法律該保障的是守法的人,而不是有病的人。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評分

已有 1 人評分名聲 收起 理由
angus5168 + 10 感謝大大分享

總評分: 名聲 + 10   查看全部評分

引言 使用道具
chacha2000
王子 | 2020-4-30 21:56:44

希望能修法...讓這類的事情不要再發生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引言 使用道具
pang881
威爾斯親王 | 2020-5-1 16:53:37

法律是保障的是守法的人 而不是有病的人 既然有病 為何不醫療 讓其任意啪啪造 出了事就以有病為由 規避法律 難到 精神狀態 都能成為理由 反之 有 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 之人 都能拿刀殺人嗎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引言 使用道具
jrc11
VIP | 2020-5-1 20:39:40

怪不得殺人犯常裝瘋賣傻,要求做精神鑑定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引言 使用道具
davy224881996
王子 | 2020-5-1 21:12:51

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
所以說自從得了精神病之後
整個人都精神多了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引言 使用道具
angus5168
王子 | 2020-5-1 22:17:08

唉呦...
刑法第19...明明就說了...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上邊說了麻..
故意殺人是沒有的..
他有病..故帶刀子上街..這部分不罰..也不能因此而認定他有故意...
但傷害過失致人於鼠是事實麻...不適用有病..

就檢方求處錯誤..就對了...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引言 使用道具
angus5168
王子 | 2020-5-1 22:26:12

簡單講..
就視微罪的部分是不罰的..
啥..公然露鳥啦...偷摘芭辣啦..之類的...

但..真啥..傷害到他人身體勒..
還是要處刑的...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引言 使用道具
JFKSUKS
子爵 | 2020-5-1 22:28:17

主子已經奪權了!所以這些來亂的勢必要壓下去
三粒作為打手一定要趕快帶風向

實際上~都是法官理盲濫情置人情於國法之前,所以惹得民怨四起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引言 使用道具
angus5168
王子 | 2020-5-1 23:36:57

那...
有罪不罰跟無罪..是不同的東東..

講回來..
就法官不認為殺人罪是成立的...
或是檢方給的證據不足以成立麻...
(我也認為不成立..

那..很明顯的..
媒體有刻意誤導..帶風向..

法官和檢察官..
沒記錯好像受訓結束後...單雙號抓鬮的...

沒道理勒..
一方面希望法官..減少使用心證的部分...
一方面又希望法官..不依照證據判決...
啥事都推給法官..不厚道...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引言 使用道具
mars99220246513
大公爵 | 2020-5-2 00:09:31

覺得精神疾病沒錯
錯在有精神疾病就不用處罰或減少處罰
你可以把他們集中管理
而不是放出社會讓他們有機會再犯罪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引言 使用道具
att007
王室 | 2020-5-2 02:21:35

本篇最後由 att007 於 2020-5-2 02:22 編輯

判決無罪,但要施以監護5年。
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5年之後呢?放他出來繼續殺人,然後再無罪?再監護5年?

被告自90年起,開始在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於99年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但106年2月3日看診後就失聯了。

所以他自己犯的錯卻要別人來承擔苦果

如果我是這位警察的父親,這5年期間我會去看精神科
5年過後他放出來,他捅我兒子幾刀,我就加倍奉還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評分

已有 2 人評分名聲 收起 理由
山之嵐 + 30 說得真好~ ^0^
a09321441054306 + 10 感謝回報加分獎勵!

總評分: 名聲 + 40   查看全部評分

引言 使用道具
angus5168
王子 | 2020-5-2 03:36:11

本篇最後由 angus5168 於 2020-5-2 03:46 編輯

喔..怕有人誤會我講的...
繼續喇...

這個..這個...
若認為...帶著刀上車..就是要傷人...殺人..
那..攻防重點就在啥...
自陷於心智缺陷..是發生在未按時服藥...
可是勒...有按時服藥就不會發病?..
醫生不是常說...
藥物只是輔助....

若認為是突然抓狂..
一個沒注意..不小心...捅鼠人...
那自陷於心智缺陷..
就在故意逃票..跟車掌爭吵..和拿刀...
在爭吵前..就該知自個有病..會抓狂..
在拿刀前..就該知道有可能會傷到人...
那怕勒..幻想自個是小李飛刀.楚霸王..都會傷到人..
(除非幻想自個拿的是電動按摩棒...
那第3項成立...

所以..我認為檢方有誤..

喔..太能喇..噗..
就醬..不喇了...XD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評分

已有 1 人評分名聲 收起 理由
toradora99 + 10 嘿嘿嘿!!

總評分: 名聲 + 10   查看全部評分

引言 使用道具
toradora99
威爾斯親王 | 2020-5-2 10:49:52

本篇最後由 toradora99 於 2020-5-2 11:10 編輯
angus5168 發表於 2020-5-2 03:36
喔..怕有人誤會我講的...
繼續喇...


我沒分數了,不然我會拿十分來捅你,感謝大大科普
充實一下內容
所以是恐龍檢察官提出的告訴不成立,跟法官沒關係
下次再留意相關新聞報導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引言 使用道具
nba2019mt
公爵 | 2020-5-2 15:33:32

殺人已經是確定了!
我以為動手殺害一個人   精神上都有問題吧!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引言 使用道具
山之嵐
王室 | 2020-5-3 00:01:39

重點在於..........

被告自知有精神疾病卻未隨身攜帶藥物

反而帶著有傷人可能的刀具

意欲何為 ?!

自知有精神疾病卻無故停止就醫治療

莫不是貪求精神疾病犯法可輕判 ?!

無罪可以啊~

那就將被告強制就醫

一輩子都只能在療養院中活動

免得放出來後又到處亂砍人啦 !

本文章中包含更多資源

您需要 登入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加入會員

x

評分

已有 5 人評分名聲 金幣 收起 理由
ioriii + 10 我很認同+1
idwang + 20 我很認同+1
a09321441054306 + 10 + 10 感謝回報加分獎勵!
angus5168 + 15 感謝大大分享
att007 + 30 司法無用那就讓私法來

總評分: 名聲 + 85  金幣 + 10   查看全部評分

引言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會員

建議立即更新瀏覽器 Chrome 95, Safari 15, Firefox 93, Edge 94。為維護帳號安全,電腦作業系統建議規格使用Windows7(含)以上。
回頂部 下一篇文章 放大 正常倒序 快速回覆 回到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