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9 00:23 聯合報 / 記者蕭雅娟/台北報導

黃男開槍射殺泊車組長,今一審遭判無期徒刑。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男子黃坤仁去年六月在台北市大同區天龍三溫暖外,近距持槍射殺泊車組長黃姓男子,再跨越中央分隔島,在大馬路上朝三溫暖開一槍,當場被捕。士林地方法院昨天依殺人罪判黃坤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黃主張案發時酒醉、斷片,不記得行為,法院委三軍總醫院做精神鑑定,評估黃坤仁會酒精中毒失憶,是中度酒精疾患,案發時酩酊狀態可能性極高,行為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法院雖採信醫院鑑定,但認為黃明知自己有此情況,仍攜槍外出貿然飲酒,一個人喝四百毫升金門高粱,沒把槍支交旁人保管等安全措施,以致持槍行凶,不能諉為不知,無適用減刑或免除其刑。
五十一歲黃坤仁去年六月十六日晚上十時四十分許,從北市文山區搭計程車到重慶北路天龍三溫暖,因酒後步伐不穩,盧姓司機請六十二歲被害人協助攙扶,黃坤仁疑不滿肢體接觸,亮槍朝四公尺外被害人開槍。
子彈從被害人鼻梁進入,貫穿腦幹橋區,送醫不治死亡。黃坤仁射殺被害人後,跨越重慶北路中央分隔島,回頭再朝三溫暖外開一槍,被現場民眾和趕到員警逮捕。
黃坤仁辯稱案發時酒醉,酒醒後斷片,不記得在三溫暖外行為。辯護人說黃飲酒前並無犯罪故意,行凶時精神狀況已因飲酒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應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黃男與死者素不相識,無仇怨,在大街持槍恣意行凶致無辜枉死,造成家屬身心傷痛永難復原,犯罪手段堪稱惡劣,有長期與社會隔離必要,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槍支部分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併科罰金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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