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8 00:53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台中監獄發生管理員接受性招待案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中監獄前管理員汪致誠,二○一三年間接受飲宴、性招待等,受託特別關照涉貪汙罪入監服刑的李姓前警官,另受託幫受刑人夾帶毛巾、茶葉、香菸等物,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依貪汙罪判汪四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二年,全案定讞。
法院審理時汪坦承有去吃海鮮,也有去喝花酒、帶小姐出場,但辯稱費用是由友人代墊,他事後都有歸還,並未獲得不正利益跟意圖;另轉交茶葉、毛巾、香菸等物品,只是違反「行政內規」,但法官不採信說詞。
汪致誠二○一三年九月間接受黃姓友人請託,夾帶長壽菸給一名趙姓收容人;同年十二月,汪又接受張姓友人請託,夾帶三斤茶葉給服刑中的弟弟;二○一四年六月,他又與另名監所管理員陳財明,接受盧姓友人請託,幫簡姓受刑人夾帶十條毛巾。
汪致誠另被查出,二○一三年十月接受黃姓友人邀約吃海鮮,隨後再到理容KTV飲酒,並帶小姐出場性交易,全部都由黃埋單;黃希望藉此讓汪在監獄能特別關照涉貪入獄服刑的李姓警官。
法院一審依貪汙等罪判汪應執行七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二審改判四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另外,陳財明一審被判刑二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二審改判一年十月徒刑,褫奪公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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