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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 | 2020-6-6 17:40:54


17歲高中少女,在家從事收費的寵物寄宿寄養服務,但她未領有許可證,被苗栗縣政府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罰10萬元。(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提供)

2020-06-06 16:41:21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17歲高中少女,在家從事收費的寵物寄宿寄養服務,但她未領有許可證,被苗栗縣政府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罰10萬元。少女提行政訴訟,一審被駁回;她上訴,二審認事證尚未明確,廢棄一審判決發回審理。更一審審理,認縣府裁處時未斟酌少女年為僅17歲之限制責任能力事由,有應予裁量而未裁量之違法,判決處分撤銷。

少女因喜愛貓狗,透過網路平台Pet Backer,接受他人委託在家中提供寵物寄宿寄養的收費服務,因發生寄養寵物意外死亡糾紛,被飼主檢舉;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調查,發現少女未領有特定寵物寄養業許可證,卻擅自經營寵物寄養業務,依違反動保法裁罰10萬元。

少女提起訴願,被農委會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並主張,她僅於去年農曆過年期間,偶爾接受他人委託在家中協助餵食他人的貓犬,且僅酌收每日300元,與一般經常、反覆從事寵物寄養服務的業者不同,且她並非故意、不知道動保法有此規定。

一審法官認為,並非要有店面經營方屬業者,且少女於平台上刊登寄養寄宿服務及收費等資訊內容,已有相當專業之說明文案及規劃,且具有牟利性、持續性營業特質,仍可認定為「業者」。因依少女違反的動保法條,可罰10萬元到300萬元,法官認為,苗縣動防所已從輕裁處最低罰鍰金額,依法無不合,駁回少女之訴。

少女不服上訴;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少女部分漏載其法定代理人,法院也未就少女所為寵物寄宿寄養服務營業行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已允許其獨立營業等問題加以釐清,及裁罰處分裁量是否適法應予考量的事項,也應加以調查,將一審判決廢棄,發回另為適法的審理及裁判。

更一審法官認為,按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其立法意旨係以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因涉世未深,辨識行為違法與否之能力較低,思慮有欠周延,故規定其行為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減輕其處罰。

更一審調查發現,動防所稽查人員於此案調查報告中,對少女的年紀因素隻字未提,經呈請相關主管核示後,也未見對於少女年紀加以審酌,顯見縣府裁處時,就少女年僅17歲之限制責任能力事由未加以斟酌,而有應予裁量而未裁量之違法。

對此判決,動防所表示,因少女於提供寄宿寄養收費服務期間,曾造成寵物死亡,將依動保法第6條,另行適法之裁處,可處1萬5000元到7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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