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8 01:19 聯合報 / 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法院判決陳母幫兒子頂罪,拘役40天、得易科,緩刑2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撞傷張姓騎士,告知找家人處理後返家告知母親,陳母重返車禍現場,卻向警員謊稱自己是駕駛,被警方調閱監視器戳破;母子倆被移送後,檢察官認為陳男沒有過失,處分不起訴,但陳母卻涉頂替罪嫌起訴。法院判她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緩刑兩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去年十一月廿三日上午九時許,開車行經北屯區無號誌景賢九路、景賢北街時,與騎車張姓男子擦撞,張人車倒地後受傷;陳當場向張表示,有要事要北上,將協請家人處理交通事故,張也同意,陳隨後離開現場,返家告知母親,張則搭救護車就醫。
陳母聽到兒子發生車禍後,護子心切重返車禍現場,並以後續將由她全權處理,擅作主張向現場警員表明自己是肇事駕駛,配合警方完成詢問程序。
警方返回駐地調閱監視器後發現陳才是肇事者,通知陳男和陳母到案,陳母才承認頂替,兩人分別被依過失傷害、頂替罪移送台中地檢署。
檢方調查,發現陳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有煞車動作,張則沒有減速、停等行為,最後認定陳無過失,處分不起訴,但陳母替兒子頂替,事證明確,依法起訴。
依刑法規定,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圖利犯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法院認為陳母是因母子親情做出違法行為,二人是一等直系血親,依法減刑,判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四萬,緩刑兩年,並應在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接受法治教育三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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