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5 01:36 聯合報 / 記者蕭雅娟/台北報導

某國立大學發生女助理教授要求男學生一同泡澡事件,被性平會認定性騷擾。 示意圖/ingimage
某國立大學吳姓女助理教授邀約男學生看表演,卻在開演前把人帶到摩鐵,自行脫衣要求學生共同泡澡、幫忙按摩。校方性平會認定吳女性騷擾,教評會決議終止聘約並停聘兩年。吳經教育部駁回訴願,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處分無違法,吳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舞蹈系女助理教授二○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經校方約聘一年,校方同年十二月接獲男學生提出校園性騷擾,調查後認為吳女「帶學生到汽車旅館共同泡澡」,造成學生人格尊嚴及學習權益之負面影響,認定對學生性騷擾。
教評會二○一八年六月決議,吳女行為構成性騷擾,非屬情節重大,但嚴重違反教師身分之專業倫理,抵觸聘任辦法,考量學生在學,加上吳女過去無類似行為,行為侵害法益、樣態未達嚴重,依聘任辦法終止原聘約,兩年不得聘任為專任教師。同年月校方做出行政處分。
吳女不服,主張若性騷擾行為非屬情節重大,就不適用聘任辦法懲處,且約學生到摩鐵共同泡澡,並無違反學生意願,教評會是用臆測之詞,認為學生受有負面影響,校方沒有依據就認定是性騷擾。
校方主張性平會調查後認定吳女行為具有「性意味」,對學生形成不受歡迎感受、損及人格尊嚴及學習權益,應符合「性騷擾」定義,教評會以性平會認定事實作為基礎,原處分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學生基於師生關係同意一起看表演才單獨碰面,吳女未照約定看表演,在學生不知情下把人帶到汽車旅館,進房後在學生面前自行脫衣泡澡,還主動要求學生一起洗澡、泡澡,按摩發生肢體碰觸,吳女言詞、行為具備性意味。
法院認為性平會調查結果無誤,吳女行為確實是性騷擾,校方判斷無違法或裁量逾越、濫用或恣意等情事,法院予以尊重,吳女主張均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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