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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bear6268
王室 | 2020-7-5 08:07:38

2020-07-05 08:02 聯合報 / 記者黃宣翰/台南即時報導

張姓男子有搶奪前科,被控2018年1月間,在台南火車站前搭訕鍾姓女被害人後,謊稱他要募款創業開店,共涉嫌詐得23萬元後,張食髓知味,相隔近2年後再以還錢名義,要求鍾女提供提款卡,鐘女這次警覺有異報警法辦,台南地院依張觸犯詐欺取財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判處張徒刑1年6月,累犯,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張於2018年1月14日晚上10點,在台南火車站前向鍾女佯稱要募款以利創業開店,要向她借款,鍾誤以為真,隨即前往成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給張,兩人互加LINE後,相約翌日碰面,張並陪同鍾前往新市某郵局提領現金20萬元交給張,張接續以此方式向鍾女詐得23萬元。

事後張將此事告訴郭姓、林姓男子兩名友人,郭、林(另案審理)於2019年12月27日認為可再次行騙鍾女,由郭以其行動電話將鍾女加為LINE好友,並撥打給鍾女,佯稱張要欲返還款項,並相約在南區速食店見面,但鍾女已有所警覺。

去年12月28日晚上10點,張、郭及林三人共同前往速食店,張以還錢名義要求鍾女提 供提款卡,郭、林在旁附和,鍾女假稱需電堂姊送交提款卡後,堂姐送來提款卡後馬上報警,張騎機車搭載鐘女要到前提款,被埋伏員警查獲,員警隨在金華路1段、新興路之交岔路口逮捕欲前往與張會合的郭、林。

法官審酌,張2015年間在竹南火車站以購買自創品牌零錢包向他人詐得款項,涉犯詐欺取財罪,經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卻不思警惕改過,再犯此案,迄今未賠償被害人財產損失,不宜予以輕縱,但念在審理時坦承犯行,因雙眼失明而無法工作等生活情況狀,量處其刑。

張姓男子被控向女被害人涉嫌詐得23萬元後,再以還錢名義,要求她提供提款卡未遂,台南地院依張觸犯詐欺取財等罪,判處徒刑1年6月,全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79590?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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