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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0-7-24 08:04:47

2020-07-24 07:02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人妻小華不滿丈夫施男與李女有染,甚至在老公生日當天,兩人至摩鐵嘿咻,經小華提告,一審依通姦罪將施男判刑6月、依相姦罪將李女判刑4月,小華並提起損害賠償,台中地院法官認李女所為侵害小華的配偶權,逾越社會所能容忍範圍,使小華深受打擊,判決李女賠償小華新台幣40萬元。

小華(化名)表示,她與施男結婚33年,李女明知施男為有配偶的人,竟於2018年4月28日前、及2018年5月間施男生日當天下午,分別在施男的住處及中市某摩鐵房間內發生性行為。施男被判刑6月、李女判刑4月。 因此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要求李女賠償新台幣200萬元。

李女否認與施男發生性行為,並稱小華請求的金額過高,她尚有債務,且須扶養2名子女,願意賠償小華10萬元。

不過,法官以小華於2018年4月28日從施的住處取得的衛生紙,以及同年5月間從摩鐵取得的床單,經送鑑定結果,認定有施及李女的混合DNA,足以認定李女的相姦犯行。

合議庭審酌,李女與施男發生2次性行為,行為顯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及被害人小華深受打擊,認小華請求李女賠償她的損害,以4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二審。

婦人小華不滿丈夫施男與李女有染,甚至在老公生日當天,兩人至摩鐵嘿咻,經小華提起損害賠償,台中地院法官判決李女賠償小華40萬元。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727024?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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