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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bear6268
王室 | 2020-8-8 08:18:18

2020-08-08 06:45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婦人阿鳳(化名)在未滿14歲女兒小蘋(化名)的日記本上,發現女兒於2017年元月間與邱男嘿咻,經提起告訴,台中地院法官查出小蘋寫日記的時間是同年2月23日,而元月間與另名男子發生性關係,遂以罪嫌不足,判決邱男無罪。可上訴二審。

檢方起訴指出,邱男於2016年底,透由手機交友軟體而結識小蘋(13歲),雙方相約於2017年1月間某日,邱自桃園南下台中與小蘋見面約會,同日午間,邱藉故將她約往位在豐原區的摩鐵,發生性關係。

小蘋的媽媽因觀看女兒日記本後發現此事,且女兒因與另成年男子合意性交(經判處罪刑確定)為校方通報,始為警循線查獲。邱男辯稱,他在網路上認識小蘋,但他在2017 年1月間沒有去過台中,也沒有和她有過性行為。

法官審理,以檢察官所提出的小蘋「日記本翻拍照片」4張,記載與邱男發生性關係,寫日記時間是2017年2月23日,與被控發生嘿咻時間為同年元月間明顯不符。

此外,小蘋驗傷雖檢驗出處女膜有陳舊性裂傷情形,這段時間於2017年元月間,曾與其他成年人為性交行為,無從認定是邱男所為。

合議庭以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邱男確有妨害性自主犯行,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刑事訴訟原則,判邱男無罪。

婦人在未滿14歲女兒小蘋的日記本上,發現女兒於2017年元月間與邱男嘿咻,經提起告訴,法官查出小蘋寫日記的時間是同年2月23日,元月間與另名男子發生性關係,以罪嫌不足,判決邱男無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765318?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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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0101
侯爵 | 2020-8-8 13:39:04

感覺家庭平常沒有什麼在關注 怎麼把小孩引導到正確的路上 我覺得才是母親應該做的 只怕過往被挖掘 會比想像的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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