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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puyun
大公爵 | 2010-4-11 11:09:56

操作型定義:定義中包含有測量方法;如果定義中不含測量方法,就不是操作型定義。比如「長度」的定義包含以公里、公尺、公分等為單位,和用尺做工具來測量長度的數量;「時間」的定義包含以年、月、日、時、分、秒等為單位,和用鐘錶做工具,來測量時間的數量,所以「長度」和「時間」都是操作型定義。

操作型定義,簡單的說,就是標準化。一個名詞的解釋,要能放諸四海皆準,不因種族、宗教、職位、性別、身家、黨派而有差異,路人甲認為應該如何,路人乙想的也相去不遠,這個叫街談巷議,悠悠之口。「貪污」本來有操作型定義,就是當官收錢。不是官,去搶錢的叫強盜,去偷錢的小偷,去騙錢的叫詐欺,只有當官收錢才能叫貪污。本來定義的很清楚,在有皇帝的年代,率土之濱皆王土,當官收錢收到的都是該皇帝的,皇帝很清楚誰貪了他的錢,喀擦一下人頭落地。民主時代,貪官收的錢是國家的,國家是大家的,大家的是貪官的。於是貪污的操作型定義,就變成一段形容詞,沒法度量,讓貪官和幫貪官圍事的有大做文章的空間。

貪官和其外圍,好比蒼蠅盯著大便,整天圍著國家的錢在那邊嗡嗡嗡,對於一般老百姓,被貪了就像被蚊子叮了一下,雖然不舒服,仍可以忍受。但是對貪官和其外圍,大便是他們的主食,非得要拼老命來捍衛不可。他們搶佔貪污的解釋權,把貪污的定義搞得不知所云,大家都無所適從,再運用低劣的邏輯,把當官收錢解釋成不是貪污,那麼是強盜,小偷,還是詐欺呢?都不是。當官收錢就是收錢,當官的要跟你收錢,你乖乖的給就是了,囉嗦甚麼?!

在一些先進的的民主國家,貪污的操作型定義,雖然不像皇帝時代,貪污就是當官收了皇帝的錢,卻也有它標準化的解釋,簡單的說,就是問一問官員,他的財產扣掉薪資和其他合法所得之外,超過部分是怎麼來的?官員不說,或是說假的,視同貪污,當然也不能說是在茶葉罐裡發現的。所以,在台灣的無罪的貪官,在那些國家,會被關到鬍子白。在台灣判貪官無罪的法官,去那些國家,連大便都沒得吃。

有了這個操作型定義,我們很容易就能發現,台灣有多少法律,是專門為吃大便的人開後門而設計的,只要它不能度量,事先沒人知道答案。檢察官認為當官收錢是貪污重罪,法官卻可以認為無罪。這種判決的標準句型如下:當官收錢,因為沒有某個開後門吃大便用的關係,所以無罪。在前交通部長郭女士的一二審判決都是:當官收錢,因為沒有對價關係,所以無罪。所以,請當官的儘量去吃...嗯...,去收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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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狗真賤真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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