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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 | 2022-6-29 15:01:29



2022/06/29 13:5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遲姓研究所碩士生,今年5月14日確診染疫,痊癒後赴美國西雅圖,6月21日持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入境返台,實施「3+4」檢疫(3天居家檢疫+4天自主防疫),卻在第3天淩晨出門徹夜未歸,防疫旅館人員表明要將他通報、後果自負;遲男認為防疫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侵犯人身自由權,向台北地院聲請提審,請求立即釋放他或不限制他的夜間行動;台北地院認定防疫措施於法有據,駁回遲男所請。可抗告。

遲男主張,他入境前、後皆持有核酸檢測陰性報告,且已施打第3劑疫苗,5月14感染COVID-19,已經痊癒,他自認身體抗體已比一般未確診者高,卻仍須實施「3+4」。

遲男主張,返台後因時差嚴重,很難在白天外出,6月25日淩晨他只外出2小時和人「討論論文」,防疫旅館人員卻向他聲稱他徹夜未歸,要通報他,後果由遲男自負。遲男認為居檢、隔離政策違反平等原則,聲請提審,請求立即釋放他,或不限制夜間行動自由。

法官調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鑑於國際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嚴峻,且多有突破性感染案例,自今年6月15日起,針對入境者實施「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措施,指揮中心經傳染病防治法授權,對受感染風險較高的入國人員採行居檢措施,目的是為了維護全國人民健康及生命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應屬正當。

法官認定,遲男於6月21日清晨5時從西雅圖入境,縱使他曾染疫、痊癒、已施打第3劑疫苗、入境前後皆持有核酸檢測陰性報告,但他仍應遵守檢疫規定,實施3+4居家檢疫,何況目前國外正流行具有高傳染力的「BA.4」及「BA.5」病毒變異株,疫情尚未舒緩。

法官認為,基於目前疫情,為維全體國民生命與健康安全,並兼顧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指揮中心的防疫目的與手段,均屬必要與均衡,限制居檢者的人身自由,實屬侵害最小的不得已方法,尚未違反平等原則,指揮中心的隔離防疫措施處分,並未違誤法律,故駁回遲男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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