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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爵 | 2010-5-15 08:24:02

新聞局日前公告電影院不能禁止消費者帶食物進場,自己卻販售相同食品,但實施後卻傳出有業者鑽巧門,向帶外食的民眾加收清潔費。新聞局昨天頒佈解釋令,明訂業者不得收取清潔費;消費者若不願接受業者禁帶外食規定,可要求全額退費。

新聞局表示,原先《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即規定電影院不得禁止消費者帶外食,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的食物,電影院可以在明顯處揭示禁止消費者攜入。

不料公告後業者卻紛紛走巧門,有業者在戲院門口羅列一大堆食物,幾乎把一般民眾看電影習慣吃的鹹酥雞、滷味、漢堡、薯條全列入;有業者不禁止消費者,但卻向帶外食的民眾收取清潔費。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原先討論傾向負面表列,但後來發現食物品項實在太多,最後決定以解釋令方式,以三大原則規範業者。

根據新聞局公告的解釋令,三大原則包括「電影院若有販賣相同品項食物,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同樣品項食物入場」、「若消費者不願接受電影院禁帶外食規定,業者須全額退費」、「電影院不得額外向攜帶外食消費者收取清潔費等任何費用」。

但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認為新解釋令沒有實質效果,因為原先頒布的內容原則就是如此。但目前亂象是有業者公告「禁帶熱食」,卻自己販賣熱狗、薯條;有戲院賣熱狗堡,卻不准消費者帶漢堡,解釋令完全沒解決這個問題,只是消極叫消費者「退費算了」。

新聞局解釋,解釋令只限「相同品項」食物業者不得禁止,但「相近」的食物如熱狗堡、漢堡等認定困難,業者多次反應希望政府能尊重市場機制、減少干預;雖有消費者希望戲院解禁外食,但也有消費者認為外食會干擾其他人觀影品質,幾經考量下還是決定規範「同品項」食物,而非「相近」食物業者也不得禁止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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