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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4-1-5 18:39:47

  

南投縣張姓民眾被開罰1.8萬元外加記點。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記者陳鳳麗翻攝)

2024/01/05 16:15
首次上稿:10:56
更新時間:16:15

〔自由新聞網記者 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張姓民眾開車到台南市,不熟路況靠導航下,匆匆右轉未打方向,且差點與直行機車撞到,經民眾截圖檢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被罰款1萬8000元外加記點3點,張男不服打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查後認不符「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情況,判決撤銷罰單。判決書中也強調,交通處罰要符合民眾與社會的法情感。

住南投縣的張姓民眾去年8月開車到台南市區,因不熟路況靠導航帶路,在台南市區一條交岔路口,聽到導航指令要右轉,他趕緊右轉忘記打方向燈,而此時剛好有機車直行,發現李男的車右轉,急忙緊急煞停,機車有向右靠,有民眾以行車紀錄器影片截取向台南警方檢舉,檢舉李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43條的「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警方也據此開出罰單,李姓民眾須被罰鍰1萬8000元外加記點3點。

張姓民眾向南投監理站申訴未果,進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行政訴訟,南投地院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經勘驗片及調查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法的立意,是將遏止飆車的危害道路安全行徑擴大範圍,涵蓋可能發生危險駕駛的樣態,惟「危險駕駛」定義不明確,以至於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他車讓道行為鮮少用本條款處罰,反而發生民眾因經濟拮據圖方便,機車三載兒童上學而遭危險駕駛法辦,不符民眾與社會的法情感。

修正後的道交條例第43條條文,擴及逼車、擋車的行徑處罰,本條款的「任意」、「迫使」有不計後果的意圖,不顧行駛在道路的他車,逼迫其讓道以免怕撞到必須駛離車道,而張姓民眾違規行徑尚不符合「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因此判決撤銷,至於張男是否依違反道交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由交通單位依其權責自行決定。

據了解,道路交通處罰條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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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skimo
威爾斯親王 | 2024-1-5 23:18:32

公務員要認真啦~~~
不是民眾檢舉哪條就罰那條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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