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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w
公爵 | 2025-1-3 10:18:45

Ettoday新聞雲/袁茵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被起訴,北檢不滿柯被裁定7000萬元交保,二度抗告成功,台北地院2日晚間6時再次召開羈押庭,而民眾黨代理主席黃國昌也到場旁聽。柯文哲羈押庭結束後,黃國昌於臉書發文質疑,將柯文哲交保裁定撤銷的高等法院審判長謝靜慧,過去審另一個殺人罪的抗告程序裁定內容,與柯案180度轉彎。

台北地院2日早上收到高院裁定發回重開庭的裁定書後,上午9時30分通知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前柯文哲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必須在上午11時前抵達北院報到,並等候晚間6時開庭。而民眾黨黨公職也於晚間到北院旁聽。

柯文哲羈押庭結束後,黃國昌2日晚間於臉書發文表示,「到底是審判長變了一個人?還是因為被告是柯文哲?」並翻出將地方法院交保裁定予以撤銷的高等法院審判長謝靜慧,在先前(105年抗1068號裁定)另一個殺人罪的抗告程序所為裁定內容。

黃國昌指出,當時謝裁定提及,「總之,至少在偵查中已依防免勾串之事由,羈押被告,給予檢察官追訴犯罪(攻擊)之便利,檢察官也據此順利的釐清犯罪事實而起訴被告,審判中的法官卻仍然幫著檢察官,繼續以有勾串事由羈押被告,不僅有接棒偵查,延續以往遭國人及社會詬病的職權調查主義的司法文化,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外,更可能是對檢察官偵查不利的一種嘲諷(起訴後還要倚賴法院來幫檢察官確保證言不被推翻?)」

黃國昌指出,結果同一位審判長,在柯文哲的抗告審判中,卻180度轉彎改採完全不同的見解,著實令人驚訝,「這樣的高院裁定,如何讓人民信服?」聽完今晚地院第3度的延押庭,深信地院審理庭會繼續準柯文哲交保,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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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小五郎
Crawler | 2025-1-3 10:20:00

黃國昌也變一個人 之前罵花蓮王現在變花蓮王的狗
更生人的小老弟 真是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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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渡瀘
Crawler | 2025-1-3 10:20:26

地院就是高院小弟啊 可悲雙標司法
鄭文燦林秉文跟陳啟昱都不會用手機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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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phone
Crawler | 2025-1-3 10:20:48

殺人犯輕輕放下他會投票給黨,但是政敵不止不會投給黨,還會把黨的票吸走,你說哪個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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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速擴散
Crawler | 2025-1-3 10:23:16

殺人哪有得罪清德宗這麼嚴重
殺人是可教化的 應該讓死刑犯住在法界人士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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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wwu
子爵 | 2025-1-3 11:46:15

本篇最後由 sawwu 於 2025-1-4 12:29 編輯

司法敗壞是民主體制墮落的最後一哩路。

維護民主體制的運作是每一位民主社體公民的責任。
當權者一定會想要維持他的政權,是靠體制來維持民主的運作,一旦體制敗壞,離集權也就不遠了。

有沒有罪,檢查官調查,在權責範圍內蒐集證據,提起告訴,法官判決。
無罪推定,偵察不公開。

讓證據來說話,不是靠編故事。

我們要有批判式的思考才不會被隨意的帶風向。
有政黨的偏好也要看看客觀的事實證據。

怎麼形成你批判式的思考呢?
首先,你把被起訴的人換成你喜愛的政黨人物或是換成你自己,你能接受嗎?
再來,媒體的資訊你要做進一步的查證,交叉比對,不要偏聽偏信。
最後,形成自己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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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利
威爾斯親王 | 2025-1-3 12:08:09

法學博士怎麼會胡言亂說,每一庭的證據都不同審判長就作出不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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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ci
高級超級版主 | 2025-1-3 23:48:54

本篇最後由 comsci 於 2025-1-3 23:50 編輯

看一個人品格如何只要看他說話是否一致, 可以拿之前說的來對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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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anjie
王子 | 2025-1-4 07:57:57

阿你自己也變了   還有臉指責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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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derlara
王子 | 2025-1-5 08:07:33

本篇最後由 raiderlara 於 2025-1-5 08:10 編輯

這場戲慢慢看可以看5年.....這種案子審判期限最高紀錄是13年<目前還在審......
現在是偵查起訴中...如果檢方還沒找出金流就糗大了
(一)偵查中羈押
偵查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2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只能延長羈押1次,而且延長羈押的期限也是2個月。換句話說,偵查中被告最多會被羈押4個月。

(二)審判中羈押
審判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3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延長羈押次數會因觸犯罪名輕重以及審級不同而有異。而延長羈押的期限則是2個月。

就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3次、3次、1次。

而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刑事訴訟法上並無規定,因此原本是無限制,但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後則於該法第5條第2項規定,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6次、6次、1次;此外,為避免羈押淪為無限期侵害被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另規定,從2020年6月19日開始,被告受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如羈押已滿5年,就一定要釋放被告(此規定只是不得繼續羈押,但未來如果判決有罪確定,該被告仍然要進監獄服刑)。

三、發回更審的次數計算
我國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時候上級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調查不夠清楚時,會將案件發回更審,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之規定,羈押的次數會重新計算[3]。舉例來說,第二審原本已羈押3次,如果上訴第三審被發回更審,此時羈押次數重新計算,也就是輕罪部分又可再羈押3次。

四、羈押期間與刑期的關係
不論是對被告的羈押,或是對受刑人的處罰(有期徒刑),都是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而一個犯罪行為只應受到一次處罰,不可重複處罰。因此如果被告在偵查、審判中已被羈押,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4]的規定,在其受到有罪判決確定後,受羈押的日數可以折抵刑期。舉例來說,如果A觸犯強盜罪,在偵查中被羈押2個月,審判中總共羈押10個月,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此時先前受羈押的12個月(1年)就能折抵刑期,也就是說雖然A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但可折抵1年,因此實際服刑6年就能出獄。

補充一下:如果最後無罪獲釋罪證不足釋放那羈押期間可以申請國賠以及告發檢察官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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