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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蓓羽
大公爵 | 2025-8-31 12:08:27

11:482025/08/31 中時 洪榮志

雲林縣王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易後,得知對方有意從事八大行業賺取零用錢,先假扮業者引誘少女打工,當少女想退出時,又假冒黑道份子要求少女支付違約金,自己再當好人出面為少女解決問題。後因王男另案入獄,少女受不了這段期間的遭遇報警,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重判9年4月,王不服上訴被台南高分院駁回,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6年4月22日王男與未滿16歲少女,在雲林縣古坑鄉某汽車旅館以5000元代價完成性交易後,得知少女有意從事八大行業賺取零用金,竟假扮八大業者與少女接觸,還聲稱每年至少要跟客人3次性交易。少女答應後,王再裝好人用自己的LINE與少女聯繫,並表示對方既然要做八大,他要將少女「包起來」,少女只跟他性交易就好,就不會被其他人碰。

後來少女不想再性交易,王男竟又假扮綽號「黑龍」的黑道份子,威脅中途不做違反八大行業規定,必須支付違約金50萬元;之後,王再假裝英雄救美,讓少女回覆客人可以幫忙支付50萬元,要求「黑龍」同意少女退出。

接著,王又假扮「黑龍」聲稱接受少女的條件,但也要求少女必須跟客人在一起5年,每年至少發生7次性行為,過程均需錄影傳給他。少女無奈答應,還誤信王男真的支付50萬元,於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間,分別與王發生3次性行為,其中2次還被王錄影聲稱要交給「黑龍」。直到王男因另案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被判刑確定入監服刑,少女才不再遭受脅迫及蒙騙,但因無法承受這段期間的壓力,向雲林警方報案。

雲林地院去年11月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刑3年,又犯以脅迫、詐術方式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3罪各判刑8年6月,合併應執行9年4月。

王不服上訴,並指他在2016年觸犯同一罪名其他犯行,分別被苗栗地院、台中高分院判刑3月、10月;雲林地院就他所為同一罪名犯行判刑過重,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且他也沒有脅迫少女。

不過,台南高分院認為,根據少女的指證,因擔心對方傳裸照給學校,或在網路上散布,當時她覺得沒有任何人能夠幫助,且又被威脅,她不想要繼續這樣的關係,曾表示可以打工還錢,但王拒絕還說「黑龍」會盯著,她逼不得已也不願意。

二審審酌,王男長時間以一人分飾二角的方式,脅迫、詐欺少女犯行,少女直到台南高分院審理期間,仍有情緒激動、哭泣反應,王犯罪情節非輕,又未與少女達成和解,原審判決量刑適當,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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