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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
王子 | 2011-3-21 00:09:38

文/邱駿彥

雇主經營企業,雖然對人力資源安排運用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空間,但勞工接受雇主指揮監督命令,畢竟只是一天中的8小時而已。

職務調動前提 勞動契約 + 雙方合意

如果調動職務後嚴重影響到勞工原先家庭生活、社會生活利益的話,應該視為已超過雇主人事管理的權限。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是勞動契約的重要要素,契約重要要素一旦發生巨大變動,總是需要得到他方當事人的合意才行。

因此就算勞工在訂立契約時,有答應雇主必要時會接受職務調動,但雇主的調職命令是否具備合理性,終究仍須受到勞委會「調動勞工五大原則」的判斷。

迴避資遣型調職 表面留人 實則趕人

問題是《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工作權,特別在第11條資遣規定中,隱含了解僱最後手段原則的趣旨。第4款中明文要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時,雇主必須事先檢討是否有其他工作可供安置。若雇主真的是為了避免資遣而不得已調動勞工者,一般稱為「迴避資遣型調職」。

遺憾的是有些雇主利用此規定,表面上將勞工看似合理的調往遠地,實際上卻是意圖逼使勞工無法適任新工作而自動辭職。


正解 違反調動勞工五大原則

雇主須給付資遺費

派任外地,多少會對員工造成不便,因此當雇主實行迴避資遣型調職時,儘管本意真的是在確保勞工工作機會,但法律上也不任由雇主為所欲為調動勞工。

迴避資遣型的調職,仍須依循「調動勞工5大原則」來做判斷。充其量在判斷調職命令的合理性時,有權機關可以合併雇主的經營困難、與勞工的不利益程度,為綜合性考量。

一旦違反調動勞工5大原則,而勞工拒絕接受時,雇主仍須舉證符合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由,依法預告勞工並給予資遣費後,完成資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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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icic
男爵 | 2011-3-21 00:34:53

要真能這麼簡單就好了~
雇主多得是遊走灰色地帶的"合法"的方式,逼員工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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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0523
男爵 | 2011-3-21 08:34:09

法律就是文字遊戲的總成~
試想~
一般的勞工階級,有哪一個對這種文字遊戲擅長的~
最後的結果~
死路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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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00298077
大公爵 | 2011-3-21 19:37:10

其實,選雇主很重要﹗
選要不肖的老闆,他們有千百種方法,可以合法地讓你走……
當然,也不當不肖的勞工,讓好老闆心寒不敢投資……
{:3_36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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