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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V東風
公爵 | 昨天 16:12

新聞來源 中時
記者 簡銘柱



桃園一名吳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一名年僅14歲的少女(A女),竟假藉約看電影之名,在電影館包廂內,不顧少女明確拒絕,強行性侵得逞。事隔一年餘,吳男再度以IG訊息騷擾被害人,全案因此曝光。桃園地院審理後,雖認定吳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但因符合「自首」要件,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條件是須支付公庫30萬元並接受4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判決指出,19歲的吳男於112年11月3日晚間,透過網路邀約當時未滿16歲的A女,至桃園市一家電影館的包廂。吳男明知對方未成年,竟在包廂內違反A女意願,強制性交得逞。直到114年1月,吳男再度以IG訊息聯繫A女進行騷擾,A女不堪其擾決定報警,整起事件才浮上檯面。

檢警偵辦時,吳男對性侵行為坦承不諱。然而,在法院審理中,被害少女的訴訟代理人律師指出,吳男是因為罪行在網路社群上被揭露、遭受網友公審後,才「不得已」前往派出所,其「自首」動機並非真心悔悟,而是為了減輕刑責。吳男的辯護律師則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予以減刑。

桃園地院合議庭認定,吳男所為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並因被害人未成年,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加重其刑。關鍵在於,法官認為吳男在警方「尚未發覺」犯罪行為人前,即主動到案陳述犯行,此一行為在法律形式上已該當「自首」。法官於判決理由中明確表示:「不論被告之動機為何」,只要符合自首形式要件,就應依法減刑。因此,駁回訴訟代理人關於自首動機的主張,也認為本案在依自首減刑後,刑度已無「情堪憫恕」之空間,不予酌減。

法院審酌吳男年輕、無前科、犯後坦承,但其所為嚴重侵害未成年少女身心,最終量處有期徒刑2年。同時,給予緩刑5年之自新機會,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在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且必須參加4場次法治教育課程。 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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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aohsufeng
大公爵 | 昨天 16:14

14歲 還可以緩刑喔 好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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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860913
男爵 | 昨天 16:14

ban小紅書不如ban這些交友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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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boandauto
大公爵 | 昨天 16:14

到底多帥?這樣還能聯絡 最後才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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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兔哥
公爵 | 昨天 16:14

都報警了還算自首 法官真挺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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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 Wisez
侯爵 | 昨天 16:14

垃圾台男又性侵,恐龍法官又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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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shi5299
大公爵 | 昨天 16:46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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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ve84
公爵 | 昨天 18:41

又是那句“可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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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13295
大公爵 | 昨天 21:53

臺灣的法律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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