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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紳 | 2011-4-6 12:11:44

allenspc 發表於 2011-4-6 02:11
回覆 jeffreychan11 的文章

這是大部分台灣人的想法。

是嗎?
我看到的是大陸人在台灣被石頭意外砸死,然後那塊石頭被台灣人封?護國神石
我看到的是大陸人在台灣旅遊走後台灣人就對大陸人走過的地方消毒
我看到的是台灣媒體造謠汙蔑大陸,然後一群台灣人在那自high
我看到的是許多台灣網站上充斥著支那豬、426
。。。。
你需要證據的話,我可以一一找給你
只是希望你們不要繼續玩悲情,大陸人民是最可憐的,本來對台灣充滿友好,甚至本身比你們窮的情況下還支持政府對台灣讓利,但是得到的卻是你們的嘲笑和挖苦,你們嘲笑大陸人是被圍在圈�的豬,即使這樣,我們什?時候玩過悲情?
現在讓我高興的是大陸人越來越了解台灣人的面目了,“台bazi”三個字也逐漸普及,你們是最有潛力超過韓國成?大陸人最討厭的地方的,加油!我相信你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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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莊嚴大法王
鄉紳 | 2011-4-6 12:13:05

回覆 BUNUN 的文章

你啊,一看就是日本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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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爬行物
男爵 | 2011-4-6 16:17:41

本帖最後由 不明爬行物 於 2011-4-6 16:23 編輯

回覆 板本龍馬 的文章

《開羅宣言》:“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從這兩份二戰期間同盟國關於日本最重要的宣言可以看出,第一戰勝國美國已經放棄了其對台灣主權的要求,並認同中華民國之主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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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爬行物
男爵 | 2011-4-6 16:24:04

板本龍馬 發表於 2011-4-6 16:22
回覆 不明爬行物 的文章

不過你別忘了,在舊金山條約中,開羅新聞公報跟波資坦宣告都沒有在TREATY OF PEACE  ...

《舊金山和約》本身是非法的,因爲其排除了對日作戰的主要國家中國和蘇聯,違反了同盟國不得與敵國單獨媾和的相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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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l2511
子爵 | 2011-4-6 16:27:21

回覆 板本龍馬 的文章

老先生,能不能爲照顧我們這些沒西洋文化的人,不要加入英文,我表示看不懂,影響閱讀,壓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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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爬行物
男爵 | 2011-4-6 16:33:25

板本龍馬 發表於 2011-4-6 16:28
回覆 不明爬行物 的文章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舊金山合約)再國上是唯一對日本的有效和平條約,而且 ...

聯合國什麽時候認同通過了?
當時的共産黨國家幾乎全部反對該和約
按大國一致原則,沒有中國、蘇聯的簽字認同,任何對日和約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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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l2511
子爵 | 2011-4-6 16:45:59

回覆 板本龍馬 的文章

老先生,我也有兩個疑問:
1. 根據1943年11月的《開羅宣言》和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14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中華民國1945年10月進駐台灣來看,《舊金山和約》卻在1951年9月才簽署,您能解釋下1945年10月中華民國進駐台灣的合法性嗎?

2.衆所周知,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本繼承了中華民國的權益,那麽1951年9月沒有中共參與的《舊金山和約》有合法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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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爬行物
男爵 | 2011-4-6 17:41:16

本帖最後由 不明爬行物 於 2011-4-6 17:57 編輯
daneil 發表於 2011-4-6 17:21
開羅宣言國際上並不承認是正式公文 , 只是一個新聞稿而已

如果存在這個公文 , 請問目前正本放在哪裡?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要結合看
擁有日本國內法效力的《終戰诏書》既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條件,就等於認同《開羅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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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l2511
子爵 | 2011-4-6 19:46:38

回覆 板本龍馬 的文章

有盟軍亞洲軍區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頒布的General Order No. 1(盟軍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
所以中國國民黨進入台灣有基本的合法性.
中國國民黨在進入台灣有其法定的合法性質.

我認爲日本天皇簽署的投降公告中這段話:“代表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皇軍總將,茲此接受一九四五年七月廿六日由美利堅合衆國政府、中國政府及大不列顛政府於波茨坦協定所擬訂的四個條款,和及後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提出的附款,上述四強下稱爲同盟國。我們茲此宣布日本皇軍總將,所有日本陸軍部隊以及所有日本轄下地區的武裝部隊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如今在加上你的說法,那麽我們可以鐵板釘釘的認爲在1945年10月台灣在法理上屬於中國。這麽台灣屬於中國不應該有什麽爭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被國際承認是在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被認可的,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發通過是在1971年,所以舊金山合約無效?

這�我還有兩個疑問:
1.既然您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舊金山合約1951年9月尚且不被聯合國承認,那麽蘇聯當時可被承認,爲什麽這個舊金山合約沒有他們的參加,大家都知道,不完整的媾和是無效的條約。
2.2758號決議主要內容爲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爲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那麽此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恢複了聯合國的一切權利,能不能認爲他理所應當的該繼承了台灣的主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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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爬行物
男爵 | 2011-4-6 20:05:36

板本龍馬 發表於 2011-4-6 19:45
回覆 不明爬行物 的文章

有關聯合國通過該條約是老夫錯誤,老夫在此道歉,但是依照

《舊金山和約》的簽訂背景是,美國及其盟國在朝鮮戰場失利,爲遏制共産主義在亞洲的擴散,一手操縱的會議。
當時蘇聯代表要求對美英草案進行修正,並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參加會議,都爲美國所拒絕。最後與會的蘇聯與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宣布拒簽條約。
會後蘇聯代表譴責該和約是美國政府和日本政府之間的一宗單獨的交易。

可見,不是其他國家沒有異議,而是美國操縱的會議下異議無效~~~這對共産陣營戰勝國 尤其是中國十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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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爬行物
男爵 | 2011-4-6 20:11:06

板本龍馬 發表於 2011-4-6 19:56
回覆 cyl2511 的文章

我認爲日本天皇簽署的投降公告中這段話:“代表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皇軍 ...

日本天皇的诏書不同於一般的布告,是擁有日本國內法效力的。台灣當時屬於日本領土,天皇的诏書自然有領土處分權。

即使是非法的《舊金山和約》也只是未提及台灣地位,並未否定《開羅宣言》,也未否定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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