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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88z
大公爵 | 2011-6-23 00:12:32

華納國際音樂2年前為藝人蔡依林發行「花蝴蝶」專輯,與香港炬業科技簽約,但炬業不滿華納未依約配合宣傳提告。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判決華納應還炬業新台幣120萬元定讞。


炬業提告指出,民國98年3月間與華納公司簽約,由華納授權炬業在台灣、香港及澳門地區發行蔡依林的「花蝴蝶」專輯,選定1首短版音樂錄影帶內建在多媒體播放器中,以數位方式銷售;炬業公司除支付專輯版稅,並贊助華納音樂120萬元購買SD卡配合宣傳。


炬業主張,支付120萬元後,華納音樂卻未依約採購及製作專輯的SD卡,認為華納違約,因而提告求償120萬元及預期營利損失100萬元。


華納則向法院主張,華納在合約中只有協助溝通配合專輯宣傳的義務,贊助金應是提供給華納用來與蔡依林經紀人協商溝通,華納並沒有在專輯首次公開發行期間,將贊助金用來購買SD卡的義務。


法院一審時,判炬業敗訴;炬業不服,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認為,合約內容確實明訂贊助金是提供華納音樂購買SD卡,且專輯發行至今已2年多,華納卻連SD卡的採購時間、數量、製作內容都還沒決定,已使炬業贊助失去專輯宣傳效果,因而判決華納應返還炬業120萬元。


至於炬業要求華納賠償預期營利損失部分,高院合議庭認為,因炬業無法舉證證明受到多少損失,此部分駁回炬業請求。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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