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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123456
王子 | 2011-7-19 14:17:27

朋友在逛士林夜市時,口袋開開,沒裝什麼,反正也不會被別人偷。

突然 走過某一個道路中間的攤販,一堆人突然擠過你身邊, 覺得沒什麼,反正口袋是空的,也沒東西給他偷。

不過才往前走幾步,〝少年ㄟ~~ 作賊ㄚ不好歐〞老闆說。

我朋友被老闆拉住了,我們當然是驚訝一陣,"你口袋裡的東西拿出來,還我" 老闆說。

我們不理他,我們又什麼都沒做,往前走。突然好像計畫好的一般,身後出現五六個看似流氓的人,〝偷拿別人的東西還想跑,走,來去見警察〞說著就被抓回去攤位前,被拖到老闆身邊,老闆手一伸到我朋友口袋,竟然拿出一個東西,明明口袋就是空的。
老闆用很平常的口氣,假裝教訓我們一頓,最後面說了一句〝好啦!小孩子還有前途,不要報警,私下和解好啦!這件東西200罰你50倍就好〞
一群人還有6個兇神惡煞看著我們,我們當然也是明辨到底,不過老闆卻是無動於衷,路過的人也好像在看戲、看小偷的眼光在我們。
好吧!我自認倒楣,去提款機領個10000 出來救人。 老闆拿到錢後,卻在奸笑說〝以後好好做人阿壞路不能走阿〞
現在,不只要小心被偷東西,也要小心不要口袋被塞東西,被當作小偷敲詐。請大家告訴大家要小心。
  

〈以下正確方式〉

我朋友也有發生過,不過是在師大夜市....
結果他完全不理會,就跟老闆說,到警察局ㄚ,驗指紋就知道了。

隔天指紋報告出來,結果上面只有老闆的指紋,沒有我朋友的指紋,後來警察還問我朋友要不要告那老闆。

所以啦,這些混蛋就是抓住一般人不想惹事的心態來敲詐你。

以後沒有就沒有,上警局驗個指紋ㄚ,別當冤大頭,千萬別碰那個商品喔!  

(注意:沒碰到過的東西,事前、事後無論如何絕不碰、不接觸 NO TOUCH,但也要小心栽贓的東西會往您身上丟,造成假象碰觸;心理學上您99%會去接,而留下指紋等証據。簡單不同意任何人開包包,一切到警察局再請警察開封驗指紋,到任何地方無論如何還是絕不動手碰、不接觸!最後記得要留彼此指紋俾核對來準備訴訟,保障好人,根絕歪風!千萬不要有〝多一次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而繼續危害不曉得又膽小的無辜善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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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 12 + 12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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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ten10
威爾斯親王 | 2011-7-19 14:21:07

防人之心不可無.
自己也要機靈點.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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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yuzheng
王室 | 2011-7-19 14:24:20

擺出一切交由警察處理…
這些人也是會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應該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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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大親王 | 2011-7-19 16:57:47

ming123456 發表於 2011-7-19 14:17
朋友在逛士林夜市時,口袋開開,沒裝什麼,反正也不會被別人偷。

突然 走過某一個道路中間的攤販,一堆 ...

呵呵~這個簡單好處理^^~



1:全部照相起來~或錄影^^

2:別跟他屁..到警察局備案..

3:別碰證物..

4:他們已犯恐嚇取財與詐欺  尼可以玩死他們..

5:別怕惡勢力..真正大嘎的不會搞這套相信我..

6: 「恐嚇」

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

「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



關於施行恐嚇之相關事實,不以違法為必要。如雜誌編輯人以文稿出示芋首長,謂將揭發不法事實,恐嚇取財或向某店主謂將舉發其漏稅,恐嚇取財。



「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



關於心生畏懼之標準的認定,有主觀說(應就被害人是否因而生畏怖之心定之)、客觀說(一般人在受此恐嚇時,是否發生恐怖之心以定之)與折衷說(就被害人與一般人觀察,如就恐嚇事實,二者之心理狀態,有 一足以發生恐怖之心者,即足以認定之),「主觀說」較為合理。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故對話紀錄是可以成為證據的,且可以對他提出恐嚇危害安全告訴!



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至於刑期,可參考刑法第339條至342條,其中也有特殊的詐欺行為規定。

1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

(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2. 對於本票債務人是否構成詐欺罪,原則應從上述構成要件來判斷,本票債務人須具有詐欺罪的主觀不法構成要素,而使外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充足。也就是,本票債務人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下,為詐欺的票據行為,他人因詐欺的票據行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且本票債務人或第三人獲財產上利益。

3. 依照所述事實,僅有在證明票據債務人在為票據行為之時,主觀上即具有以票據行為詐欺之故意和意圖,票據債務人始具有「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如無法為上述證明時,不能以票據債務人未履行票據債務即認為有詐欺罪之嫌疑。在此僅能以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加以追訴其民事上之責任。


~還有遇到了別跟他們妥協..全部把他們關起來..


牛家族就有律師事務所了..法令還不差..大專時期常去舅舅的事務所打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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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123456
王子 | 2011-7-19 17: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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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老大
真的謝謝您的補充與補充
讓怎個訊息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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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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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o-jk
封鎖帳號 | 2011-7-19 18: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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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香蕉
伯爵 | 2011-7-19 19:32:57

{:3_325:}

  是不是真的啊  罰款?  還罰多少?  後面多少個零  好嚇人啊

罰的錢可以買50個了。。。 我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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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jame
高級超級版主 | 2011-7-19 23:04:11

感謝分享{:1_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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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t913
見習騎士 | 2011-7-20 21:52:50

我會跟她說...
請看V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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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睡的人~
大公爵 | 2011-7-21 00:08:02

linyuzheng 發表於 2011-7-19 14:24
擺出一切交由警察處理…
這些人也是會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應該就不了了之…

沒錯!!!
遇到這種事還是只能交給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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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ingPrimrose
子爵 | 2011-7-21 02: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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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混亂、妖魔必出!

真的很多不肖者,不論是假車禍或這種都很討厭,不過大部份人很忙,
就會付錢了事了…畢竟要跑警察局、法院(告的話),真的是況日費時呀!
尤其是女生很容易被纏,一堆鎖定女駕駛的,真的遇到一定得錄音錄影,
保全對自己有立的證據,要是詐欺、恐嚇能一罪一罰又加重就好了,
才不會一堆都做這種,又沒幾下就出來了,浪費社會資源又沒處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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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051052
準男爵 | 2011-7-21 08:51:20

真是太實用的知識了!!
雖然還沒遇過
但如果沒看這篇文章的話
應該還是會花錢消災!!
太受用了 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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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ko48576
大公爵 | 2011-7-21 12:34:29

只能自認倒楣吧...

自認自己沒偷就讓警察還原真相!在不能就以黑治黑...{:3_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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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da0920
公爵 | 2011-7-21 20:50:15

我也是~
馬上打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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