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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ten10
威爾斯親王 | 2011-8-30 07: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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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電子收費方向正確、但作法卻是錯誤擺出。  
   
   
前兩個禮拜,我在觀點的專欄中以「政府、官員與財團不會錯!永遠是老百姓的錯?」為題,針對遠通電收ETC違約的事件進行了評論,因為高公局顯然有偏袒「遠通電收」的嫌疑,否則為何數次的違約始終全然不用受罰。但是反過來對於一般民眾的態度卻實在是有天壤之別,只要一般民眾若是沒有安裝OBU硬(誤)闖ETC車道便會收到600元的罰單再加上應繳交的過路費40元,不僅一點商量的餘地都沒有,如果還是沒繳罰款甚至還會再依未繳過路費國道法而再罰款3000元。一樣是觸法,為政府對待財團與小老百姓是如此這樣的大小眼待遇!?

也因此,8月20日,有上百位的民眾上街表達對於ETC的抗議,並且訴求要對遠通進行開罰,畢竟「遠通電收」白白浪費了台灣電子化收費的進度,早在五年前早應該讓e-Tag上路,當時交通部卻選用了紅外線系統,參與招標的官員簽了對民眾不利卻圖利廠商的契約,現在卻困在無法違約的限制裡,賠上全民權益,交通部應有人為此疏失下台負責?

對此高公局一樣老話一句,依「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規定,〝目前ETC利用率不足並不構成違約,而是屬於可改善缺失事項〞(這種話只有官員自己聽的下去!?),交通部評估把紅外線系統改為微波的改善作法預估花費10億元,遠高於開罰的約3.1億元,最終更能達到照顧更多用路人權益的結果。官員的回復總之就是讓人感到一個〝沒交集〞,反正總是認為自己沒錯、從不檢討為何會有這麼大的民怨?

最近還有一個判決也是受到國人的高度矚目,那就是前立委李慶安登載國籍資料不實的案件,因為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受理機關負有實質審查義務,申報人即使說謊也不構成犯罪,而立院等單位依法對雙重國籍有實質審查義務,因此認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李慶安無罪。

結果好了,一旦法官把矛頭指向「中選會」及「立法院」沒盡到實質審查義務時。中選會立即搬出法令解釋從民國96年之後,查立委的雙重國籍中選會已由主動改成被動接受檢舉。而立法院則表示,從第8屆委員之後已經請外交部協助查核或請立委寫切結書,未來有關雙重國籍問題應有立委本身自行負責。

這樣的解釋就好笑了,李慶安從議員選到立委早從1999年(民國88年)開始,中選會當時到底查了沒有呢,怎麼會讓他一錯再錯,錯到最後被告到法院去?而立法院更是把所有的責任丟給外交部與立委自身就行,簡單明瞭!

從這些事件可以看出,政府自己出了事、桶了簍子,就是盡可能的推諉塞責,反正鋒頭過了就算了,從不檢討自己?唉…..小老百姓,只好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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