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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12-9-23 16:49:29


一、申報及生效時間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
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送本局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自投保單位
將加保申報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零時起算。
投保單位如未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
翌日起算。


二、罰則
       
投保單位不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
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如因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致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
給付標準負責賠償。又損害賠償因屬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遇有具體事實,仍應由勞工
依民法規定逕向投保單位求償。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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