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不誇張誠如樓上幾位大大所言 身體是你的 你自己最清楚
我在網上找了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提供你做參考
您的情況是屬於『普通傷病』, 一樣是持健保卡就醫, 並且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所以您可以依該條例的第35條規定:「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依 第35條 的規定, 若您參加勞保的年資以超過一年, 可以申請<一年>的傷病給付。
您除了勞保的傷病給付的問題外, 還有病假的問題。因為您是屬於『普通傷病』且計劃休養<二個月>, 依健保法的規定, 若非重大傷病, 醫院不可能讓您長期住院<二個月>, 頂多是住院幾天後即必須回家休養,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的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依該條文的規定, 您出院療養請<病假>30天以內, 公司可以算「半薪」, 但是超過30天的部份, 則必須要用事假論了,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的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所以建議先與公司商議, 是否可以用住院期間的病假、未住院的30天的病假、14天的事假 (若有特休能將特休計入休假更好) 的方式請二個月的長假;若公司不同意如此做, 您可依勞工請假規則 第5條 的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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