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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722
威爾斯親王 | 2016-5-1 12:55:59

怕機車被偷,硬是要將車搭電梯牽回家,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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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北上工作,在台北市的A大樓裡租了一間公寓,這天,大華騎機車回到家時,家附近的機車停車格都已經停滿,大華擔心自己的車若停太遠會被偷,停在附近的小巷弄內也怕警察開罰單,決定將車子牽進自己租的公寓內,但大樓的管理委員會早已公布不得將機車牽進大樓電梯內,保全看到大華將機車牽進電梯立即上前阻止,大華覺得自己只是房客不是公寓的所有權人,A大樓的規約不應該對他有任何的規範,在大門口與保全爭執。

Q:大華是否要遵守A大樓的規約呢?

A:規約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住戶有義務遵守規約所規定的事項,又規約中所稱的住戶有包含承租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中,均有明文的規定(註一),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承租人仍須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大華有遵守A大廈的規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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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是否可以把機車牽進A大樓內?

A:電梯屬共有部分,只要是這棟大樓的住戶均可使用,並非專屬於大華一人使用,大華將車牽進電梯是否屬符合電梯設置的目的已及使用方式?可另外再討論。但如管理委員會既然已有不得將機車牽入大樓內的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註二),大華應遵守管委會的決議,不可將機車牽入A大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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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若大華仍不聽勸將機車牽進大樓電梯內,管委會是否可對大華處罰?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應要提出大華違反規約的證據,再報主管機關處理,由主管機關對大華開罰(註三)。

註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12款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
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1項第5款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註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第2項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註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
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Mail:service hilawfirm@gmail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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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小叮嚀@

1. 購屋時即選擇有良好停車管理之大樓或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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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租屋後需尊重大樓或社區管委會決議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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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電梯內部空間有限,強行運載機車,會有破壞電梯陳設與設備之虞。




機車塞電梯想回家 永和婦怕被開單怒跪「叫我房東來!」


作者: 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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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蓓
威爾斯親王 | 2016-5-1 14:35:20

  這就是公德心的問題  又不是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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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722 + 6 + 6 我很認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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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zhan
威爾斯親王 | 2016-5-1 14:57:11

由衷感謝樓主辛苦無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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