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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匪的陰謀
鄉紳 | 2016-10-16 02:33:22

我是某網媒的記者
今年3月內湖發生「小燈泡」遭割喉身亡的命案
嫌犯要移送士林地檢署時
我追上去要拍照
被警方拒絕
我罵了一句「X你娘!」
員警當場以妨礙公務的現行犯逮捕我
士林地檢署昨天依妨礙公務罪起訴我
可以拚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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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駒奕
侯爵 | 2016-10-16 04:07:28

本篇最後由 白駒奕 於 2016-10-16 04:09 編輯

妨害公務為一類犯罪行為的總稱,後附刑法妨害公務章內相關的條文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恭喜你 你犯的可能是所有條子最熟悉的條文,(可能還比 警械使用條例 還熟悉 XD)

附上 安娜、安娜..安呢娘..最後騎士罵上癮了...飆出一句 "臭豎啦",就被打嘴炮很久的條子大人 給押了。

警察大人 可是等很久了,就是一句 "臭豎啦" !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一般是罰金or緩刑,因為台灣監獄早就大爆滿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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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se6
侯爵 | 2016-10-16 06:43:38

但這個好像會有前科喔~~

之前新聞說某某罪犯,以前有犯過彷礙公務等前科~~

另外,這部份的紀錄,不知道以後申請良民證時,會不會出現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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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蓓
威爾斯親王 | 2016-10-16 09:27:27

  令人難過的新聞 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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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利
威爾斯親王 | 2016-10-16 09:46:27

妨害公務是有可能緩刑的…法官會看你的犯後態度…像是跟警察道歉作作樣子…還有重要一點看你有沒有前科也是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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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915
高級版主 | 2016-10-16 10:28:35

網媒記者???

原則上記者因採訪過程發生類似事故,媒體會出面代打官司,因為記者是代表媒體去採訪的,對媒體而言也算在執行「公」務。但看起來您連會不會緩刑都不知道,那麼媒體應該是沒有出面了。

記者有兩種,一種是媒體直接雇用的,屬於正職有勞健保,這種記者就可以稱自己是XX媒體記者,出了事公司依法必須負責;另一種是獨立報導的自由媒體記者(Freelance),沒有被任何媒體雇用,只代表自己去採訪新聞然後供稿給熟悉的媒體,與媒體關係類似承攬人論件計酬,沒有勞健保屬兼職,這種原則上不可自稱為XX媒體記者,公司沒辦法管理所以也沒責任,出了事自己負責。

但⋯⋯網媒???如果是靠北公社那種沒有新聞特許登記的媒體,不是正式的媒體,當然記者也不會被承認是記者,就網友而已⋯⋯

JKF 營業證上有沒有做新聞登記我不知道,有時候JKF辦活動我們去參加當特派員,例如在世貿辦的XX活動,那麼此時我們就是廣義的JKF記者沒有錯,我們自己在網站上自稱記者是OK的,而對外就不適合自稱「JKF記者」,如果我們跑去展覽會場「記者登記處」要領公共新聞稿或紀念品之類的,肯定被櫃台打槍,因為我們並不被承認是記者。

以上,我是用來建議您千萬別在法庭上自稱記者,寧可說是熱心新聞的網友,基於義憤的一時衝動。
當然,如果您曾經真的在某家媒體當過正職記者,那可用「前記者」的身分表示您想獨立採訪,只是一時忘了是獨立記者身分對警方稍有不禮貌,深表歉疚。也許法官會因為曾經的記者身分幫您跟警方化解一下,改判較輕的刑。

最後提醒您,媒體是第四權,因此記者要有較高的道德標準,罵警察是很不專業的行為,已經把自己介入新聞事件中了⋯⋯記者是觀察者,不能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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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cmac + 10 + 10 影子大大~太專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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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之嵐 + 10 影子真的很專業啊~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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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21
大公爵 | 2016-10-16 12:54:46

拼緩刑..那也給看法官要不要給你緩..有時候拼也是..不一定會有你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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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1136730
王室 | 2016-10-16 15:45:51

基本上會被判拘役併科罰金。六個月以下的刑度沒有在判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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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603003
王子 | 2016-10-16 18:27:12

本篇最後由 tu603003 於 2016-10-16 18:48 編輯

若你初犯、無前科……

會先開簡易偵查庭,保持良好態度好好配合,檢察官不會難為你。

「讓檢察官感受到你對於此事,是有多麼的悔恨且願意悔改。」

較高機率會緩起訴處分。

切記1. 履行緩起訴所交代的事宜【立悔過書、被害人道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服務、法治教育……等,就看法院如何處分了】

  2.切記誤再犯傻了


順便一提,士林地檢署一樓過中庭,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祝福你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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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達政宗
禁止發言 | 2016-10-16 18: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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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e_fun
王子 | 2016-10-16 23:06:01

本篇最後由 pure_fun 於 2016-10-16 23:11 編輯

只要是起訴後, 法官有任何的判決, 就是有前科

基本上現在都是法官自由心證的判決
開庭充分表達後悔之意
告知是在如此之大, 令人髮指的案件下
情急不小心才脫口而出的
也願意跟員警道歉 (合解之意)
相信法官會輕判的...
(監獄滿滿的, 不是什麼太大案件, 法官也不會想送人進去的)

PS: 可以試著透過檢察官, 告知想認錯合解, 雖是公訴罪, 但如有合解~有助法官對你犯後的態度來輕判, 或拼拼看撤銷告訴 (需在下次開庭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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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007 + 12 + 12 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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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oqqq
勳爵士 | 2016-10-17 00:13:35

這就是台灣悲哀~連一個大家養的巡邏小東西也敢反過來咬人,是非對錯都分不清的人不配活下去了,替那個告您的父母感到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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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ro1120
威爾斯親王 | 2016-10-17 00:16:44

真的不懂吔, 如果你是媒體業者, 自有同業為你聲援
如果你不是媒體業者, 你追上去拍照作啥?
不找死就不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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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kou
王室 | 2016-10-17 00:47:44

我只能說,不能講你罵人一定不對,但是在現在的法治社會上,只要你罵人有牽涉到人身攻擊
他告你就一定有事情,更何況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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