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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soso
男爵 | 2016-10-29 11:51:08

剛進一間公司
因為旺季的原因
第一天加班就6小時
之後整個月瘋狂的加班 連假日都加8小時

然後在第一個禮拜時候 就說要考試
但中間加班都已經累得要死了 回到家還要K書 根本腦袋一片空白!!!
而且中間還要認識環境 "人"事"物" ,因為他們是大公司!

但是等到配合他們過後 到了淡季(其實也進去後也才一個多月)
他們就以不適任為由 把你開除了!

請問一下 如果是你們 遇到這種事 會怎麼處理?

PS:因為我真的覺得我盡心盡力了 一個月左右短短的時間... 真的可以完全的看出一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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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262402
子爵 | 2016-10-29 12:02:34

學些經驗也好,通常這種一進去就要你上手然後猛加班的工作,除非你確定含有加班費且能領的還不錯,不然,隔天就不需要去了。那公司只是要人力,不是要人才,更別奢想會訓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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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勝利
威爾斯親王 | 2016-10-29 12:24:03

公司是需要人才..會被裁掉就事你可以被替代...只要拿到合理的薪資我想只能摸摸鼻子..走人.
請他們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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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y_c
侯爵 | 2016-10-29 12:55:02

評估一下吧,生活跟收入的平橫是需要考量的,如果有這種故意砍員工的狀況,

就看能否搜證去檢驗吧,最後我要說:

去你媽的慣老闆,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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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ro1120
威爾斯親王 | 2016-10-29 14:32:17

說真的
1.這公司不呆也吧, 就算它迫於某些因素, 讓你留下來, 往後也沒好日子過
2.拿工作合約重新看看, 對於工時, 工作內容, 休假, 薪資, 奬評,
    照勞基法是沒所謂試用期, 公司不用你, 必須有證明, 不能空口白話
    不合格? 出勤, 工作績效....等考評資料
   當然這些不是為了留下來, 而是拿你該拿的報酬, 順便讓這公司知道
   不要拿別人當抺布, 用完就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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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6347
侯爵 | 2016-10-29 17:09:38

以這情況來看就得好好的研究合約上的細節,畢竟合約上可能有法律漏洞才敢那樣做。畢竟您以配合公司的運作,它們要你加班你也做了。在工作上沒任何出錯,也沒導致公司面臨任何損失卻被無故遣散是不合情也不合理。不過也得研究下台灣勞基法,當以這類遣散方式是以什麼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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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車
騎士 | 2016-10-29 20:00:06

摸摸鼻子
下一個公司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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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貴貴
大公爵 | 2016-10-29 20:48:16

先拿非自願離職吧     不講感情  何必認真


一切照規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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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erinloveu
超級版主 | 2016-10-29 23:27:28

此處不留人
自有留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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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dc100925
王子 | 2016-10-30 00:34:26

本篇最後由 wodc100925 於 2016-10-30 00:45 編輯

這家公司擺明就是欺負新進人員,把人員利用完就一腳踢開.
讓他開除先拿完資遣費,雖然不多總比沒有好.再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然後去勞動部告發他們違反勞基法.
1,每天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
2,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
3如果還有星期日加班的還能多告一條.
公司銷毀員工出勤紀錄的話,還能再罰滴.
沒犯錯開除員工,是要付出代價的.

勞基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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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ffyyaya + 10 樓主太有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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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407
王子 | 2016-10-30 09:15:09

文中並未提及是正職員工還是契約派遣工很難評論
現在很多公司都請契約派遣工.可以省掉很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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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175964
公爵 | 2016-10-30 12:53:52

跟我一樣~
去客戶那頭應徵吧!
努力爬上核心~
電爆前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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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arvel9115608
公爵 | 2016-10-30 14:10:07

事到如今,只能趕快找下一份工作,就算讓你留下,或許你也不會更快樂。

既來之,則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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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soso
男爵 | 2016-11-1 08:27:38

amay_c 發表於 2016-10-29 12:55
評估一下吧,生活跟收入的平橫是需要考量的,如果有這種故意砍員工的狀況,

就看能否搜證去檢驗吧,最後我 ...

去你媽的慣老闆,xxx....??
是在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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