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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爵 | 2016-8-18 20:36:34



張姓男子5年前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金山區一處產業道路,不慎撞上行人及自行車專用道路口的ㄇ型障礙物,造成四肢癱瘓,憤而訴請國賠。最高法院認定,金山區公所設置的標誌、標線不足,昨判決須賠償1193萬多元確定。
判決指出,2011年3月12日晚上,當時28歲在LED工廠擔任作業員的張男,騎機車載友人行經新北市金山區磺清路,因閃避不及撞上區公所設置的ㄇ型鐵管障礙物,造成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終其一生須靠他人協助生活。
張男主張,金山區公所在肇事路段前方沒有禁行機車標誌,也沒有在道路外側標示這是何種道路,但卻在車禍路段的外側路中設ㄇ型鐵管路障,路障也沒反光設備提醒人車注意導致他受傷,區公所應賠償他醫療費、勞動能力損失1591萬多元。
事發後,金山區公所已在該處設置「本路段為行人及自行車專用道」標誌,並拆除ㄇ型鐵管障礙,但區公所也主張張姓男子車速過快,也應負過失責任,再加上地方政府財政困難,請求法官酌減國賠金額。
歷審都認為,區公所在事故地點前方700公尺設立警告標誌,但標誌距離事故地點太遠,不足以警示用路人,但張姓騎士行經交岔路口沒減速慢行,也須負2成過失責任,判決區公所須賠償1193萬多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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