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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2-12 09:27:24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8-2 12:01 編輯

案例:

國勝在一家頗負盛名的半導體公司工作,之前電子業的前景十分看好,工司擴增廠房、增
聘員工,但是好景不常,這一年工司卻面臨需要裁員的難題。
國勝在工司工作快兩年,這一波的裁員名單也有他,工司方面頗有誠意,願意按照勞基法
的相關規定來辦理資遣,包括提前預告意即撥給資遣費。

不過,當國勝把外出找工作的假單拿給主管簽時,主管卻說,希望國勝把交接事宜辦理完
畢之後在請謀職假,但是因為國勝已經跟新工司約定面試時間到了,所以無法遵照主管的
命令取消請假,主管卻決以曠職來處分他。國勝實在不了解,勞基法理的謀職假規定,是
不是要工司準許才能請?如果工司一直不準,那不是空有法條,而沒有實效嗎?


答案:國勝當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情況請謀職假,依法工司不能不準。

勞基法第十六條,除了預告其間之外,同時也規定了員工接到預告之後,「為另謀工做得
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而請假的時數,則是「每星期不得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
資照給」。
預告期的本意,就是讓員工可以預先做好轉換工作的準備,因此財規定了可以
請假外出找工作的日數,這是勞基法裡賦予員工的權利,所以只要國勝按照請假的程序,
事先告知公司,公司沒有理由不準假。
當然,公司可以跟國勝協商,希望國勝可以把交接
事宜辦理完畢在去找工作,但是請假權還是在國勝身上。

根據個人檢視許多個案,多半發現,許多企業主得中階主管,對於勞基法許多相關規定細
節,不甚相當熟悉了解,不然就是一知半解,所以佔絕大多數的公司企業晉升的中階主管
,除了在增加自己的專業領域技術知識之外,還要兼顧對於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相
關領域多加充實,兼備這些法律常識之後,才能在該職位發揮正確作為與堅守公司與員工
之間的安全利益守護,這樣的知識發揮,還能讓公司知悉您在該主管職位的稱職度。
要知道很多企業的老闆本身並不是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所以都會去聘請所謂的「法律顧
問」,要知到法律顧問是用簽約年薪的,所以各中階主管一定要對相關規定多加了解,才
能在勞雇雙方當中當個調和者,法律顧問拿人手軟吃人嘴軟,當然是站在雇主這方,而忽
視勞工的反方,因此,許多意見見解都會有所偏執,也會因為員工本身不瞭解法律而被公
司之顧問曲解文意,作了對員工不利之決斷,而影響勞工權益,所以中階主管要在這方面
的法令上多加著墨,才是一個的稱職主管,才是個人專業領域不可或缺的實力,也是確保
自己前途的必修課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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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ndck1024
大公爵 | 2012-2-12 09:47:14

最後大家都是在不知法的情況下放棄權益變成請"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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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2-12 15:15:11

回覆 houndck1024 的文章
最後大家都是在不知法的情況下放棄權益變成請"事假"


事情的本質了解之後
至少有了一個衡量準繩
也有個方向
知的權力 是不能睡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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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umigod
威爾斯親王 | 2012-2-13 10:37:41

{:1_209:}勞基法規定當然可以請謀職假啊!
但重點來了,那家公司甩你勞基法啊!
還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吃虧的還是勞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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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miWuWu
侯爵 | 2012-2-13 14:32:08

以大大這個 case 來說, 看來很像是主管單方面的問題, 否則公司直接不給就可以了
如果真是主管的問題, 證據的保留就很重要
這時候, 我會建議在請假事前 mail 給主管, 一方面通知主管, 另一方面保留證據
如果主管真的用曠職來處理, 這個 mail 就是最有利的證據
先給人資單位, 我想, 如果公司守法, 人資就會處理了
如果沒有用, 到勞資糾紛協調的時候, 也是可以拿出來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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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tok
王子 | 2012-2-13 20:27:55

謀職假當然可以請...這是權益...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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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2-14 22:59:02

回覆 rurumigod 的文章
勞基法規定當然可以請謀職假啊!
但重點來了,那家公司甩你勞基法啊!
還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吃虧的還是勞工啊!


話雖這樣說是沒錯
一件事情給不同人做卻會有不同結果
你又何需在沒想辦法做之前先看壞結果呢
這種事情先別算命的去預設立場求答案
別說公司企業會不甩勞基法
重點在於你怎麼做
而不是公司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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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2-14 23:07:35

回覆 JemiWuWu 的文章


所言極是
面對事情  自己不要怕事
處理事情不要一頭熱
先要讓自己冷靜  尋求解決方法
不管是資料證明存底
還是後續支援的預備
認真的去協調面對才是處世之道
怕事與動怒只會壞事
尋找相關單位來幫下指導棋
有靠山  總會有出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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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o2468
大公爵 | 2012-7-29 13:36:19

看就知道  要老闆付錢讓員工去謀職
老闆一定很不爽的  有空多了解一下充足知識
萬一真的遇上了還能說出個道理嚇嚇老闆
也讓他知道現在的勞工也不是省油的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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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門放狗
王室 | 2012-7-29 16:30:24

這方面還真的不太清楚,
感謝樓主說明與資訊提供{:3_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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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gshy
大公爵 | 2012-7-31 01:51:52

今天才知道有謀職假這個名詞
看來對於勞基法,真的還有很
多不知道的地方,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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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vinvin
公爵 | 2012-7-31 12:28:14

大家不懂法律的細則是正常的,

但我們要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
遇到需要時,網路很方便查一下、問一下就知道了!

我們不是「惡員工」
所以我們有責任提醒老闆、主管
他們不知道的事!
這樣大大相處就會很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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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126521
伯爵 | 2012-7-31 13:30:24

這是自身權益..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3_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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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I2550
大公爵 | 2012-8-1 08:10:56

按照法律來說,資方確實沒有理由不批準謀職假。但是事情沒有這麼簡單。
大前提是景氣不好,另謀出路前,和舊公司關係打壞不是聰明的做法!
以科學園區掛的電子業來說,大多數的公司在面談新人之後,都會打電話到這個人的原單位稍微詢問一下此人的工作狀況及能力。
試想,萬一和舊單位撕破臉,這樣狀況會多複雜?
帶職謀職就是騎驢找馬,見光都能免則免,更要避免和老東家嗆上,這是保護自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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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霧山
區版主 | 2012-8-1 14:12:43

因為版大的資料,

令我加深了解台灣的勞工法,

在香港是沒有什麼謀職假的耶~~

謝謝你的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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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_0421
侯爵 | 2012-8-2 01:11:18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七十九條(罰則(五))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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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jaypp
男爵 | 2012-8-2 01:40:26

你上面寫說......願意按照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來辦理資遣,
包括提前預告意即撥給資遣費。

1..可否解釋 " 提前預告 " 的意思??
是否提前2天以上告知要資遣你??

2..可否解釋 " 提前預告意即撥給資遣費 "的意思??
是否又提前通知又給你資遣費??

3..謀職假??我這家公司都是當天通知你來辦公室...
然後當下簽一些東西..然後拿支票..(資遣費).....
請問這要怎麼請所謂的 " 謀職假 "???

4..勞基法第十六條,除了預告其間之外,同時也規定了員工接到預告之後
,「為另謀工做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而請假的時數,則是
「每星期不得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意思是...每星期最多請2天謀職假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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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8-2 09:42:57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8-2 09:44 編輯

回覆 ppjaypp 的文章

你上面寫說......願意按照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來辦理資遣,
包括提前預告意即撥給資遣費。

1..可否解釋 " 提前預告 " 的意思??
是否提前2天以上告知要資遣你??


依照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資方因「歇業或轉讓」的事由,則公司應依勞基法
第十六條規定的「預告期間」預先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員工「謀職假」如
果沒有預告期,就應該發給「預告工資」。並且,公司應該依照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
,發給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不是提前兩天告知就資遣執行,而是要符合上述規定



2..可否解釋 " 提前預告意即撥給資遣費 "的意思??
是否又提前通知又給你資遣費??

請參閱上題解釋

3..謀職假??我這家公司都是當天通知你來辦公室...
然後當下簽一些東西..然後拿支票..(資遣費).....
請問這要怎麼請所謂的 " 謀職假 "???

「謀職假」的產生是因為雇主使用了或是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資方因「歇
業或轉讓」的事由的「因」而才產生了「謀職假」的「果」的相對應條件才容易成立。

您公司為了簡約大家的時間,在技術上不需要職務交接,而產生「交接時間」之時程,
員工不需要因公司有所謂的「預告期間」徒增延遲離職時程,所以便宜行事上作了折衷
的簡略執行義務,如果在支票上所顯示的資遣費數字有所出入,大可在上面多注意,便
不宜在此一規定上多作著墨,而延誤大家寶貴的時間,那才是對價值上作決定的真義。


4..勞基法第十六條,除了預告其間之外,同時也規定了員工接到預告之後
,「為另謀工做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而請假的時數,則是
「每星期不得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意思是...每星期最多請2天謀職假是嗎???

「不得」二日,就是不能超過上班時間兩天,一天八小時,兩日即十六小時,所以不能
超過十六小時,也就是不能超過上班時間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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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jaypp + 5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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