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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2012-2-17 17:50:29

案例

小芬在研究所畢業之後就進入台北一家外商公司,已經工作了八年之久。由於他所負責的
工作內容,屬於比較機密業務的部分,因此平常他的福利和其他同事有所差異。
但因母親年事已高,家人希望小芬能夠回台中家裡住,除了協助處理家族產業之外,更能
夠有比較多時間陪陪母親。小芬經過幾番的掙扎和思考之後,終於忍痛於一個月前向公司
提出辭呈。
公司接到小芬的辭呈之後,立即派員關切,並極力予以慰留,但小芬心意已決,執意離去
。副理見慰留無效,態度開始有所轉變。
副理以書面通知小芬有關離職的注意事項,大意是:公司所有職員必須在兩個月前提出辭
呈,並須立即進行業務交接,轉調其他職務,以保障公司的內部機密。倘若員工未依已上
規定,公司有權扣押員工當月的薪資,以及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
小芬為此非常懊惱,不知道公司這樣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案:公司要求兩個月前提出辭呈並不合法,扣押薪水更是違法!。

小芬的狀況,屬於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的問題。站在契約平等的原則上,既然公司要解僱
員工必須提前預告,當員工自己提出離職的要求時,也應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的預告期,
在一定期間內預告雇主。
由於小芬的工作年資超過三年,因此於一個月前提出辭呈已經是
合法也合情理。

公司要求兩個月前提出辭呈,與勞基法牴觸。
如果公司因此執意扣押小芬的薪資,或是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的話,將會違反勞基法第二
十六條「不得預扣工資」及勞基法第十九條「不得拒發給服務證明書」的兩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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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o2468
大公爵 | 2012-7-29 13:27:04

確實要提出辭呈要多注意些自身權益
像例子這樣的公司就真的很白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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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門放狗
王室 | 2012-7-29 16:36:20

感謝大大的分享,
阿~不是懶~是沒有要提辭呈的打算啦~{:3_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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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tok
王子 | 2012-7-29 19:05:03

基本上一個月應該是合理的
但是這是基層員工的條件下才成立

若是你是主管或是接觸到很專業資料的負責人..
那可能要提早提出...不然會影響到公司運作以及主管單位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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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gshy
大公爵 | 2012-7-31 01:45:26

我們公司是一個月
但通常就算不是一個月
我們公司也會讓你辦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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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_0421
侯爵 | 2012-7-31 05:25:09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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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gosbb
王爵 | 2013-7-30 20:24:58

在下當初要離職前也是前兩個月就先告知
這就是離職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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