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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2-18 23:13:40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2-18 23:17 編輯

勞工法令有強制性質,勞動契約不得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雇主是否違反
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應以雇主實際作為為準。


茲就行政解釋令及司法實務簡述之:

一〉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
        款之規定。

       (內政部74.07.25台內勞字第332242號)
二〉事業單位如宣布停工,經協調後未復工,而且對於勞工亦未有適當的安排,則勞工可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內政部74.01.16台內勞字第281736號)
三〉將一公司分割為A、B兩公司時,勞工由原公司轉到他公司任職,原勞動契約當事人雇
        主已經變更,該等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
        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09.02台勞資字第1557號)
四〉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
        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
        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
        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
        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發給資
        遣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五〉勞工因職業災害請公傷病假在案,雇主卻將勞工予以解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
        之規定,勞工可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台灣高等法院78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
六〉雇主片面調減勞工薪資,損害勞工之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自得以雇主
        有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於知悉後之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79號)。

凡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準用
同法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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