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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3-4 07:23:13

職業災害勞工受領工資補償要件為,(1) 在醫療期間;(2) 不能工作。
高等法院認為,「醫療」包括醫治及療養,勞工受傷經住院診治後,接續的門診、復健、
療養等均屬醫療期間;至於,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而言。換句
話說,勞工受傷經治療後,縱使仍具有部分工作能力,但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雇主仍不
得片面指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另查,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亦即雇主應保
障罹災勞工之回復工作權利。所以,雇主欲調整勞工之工作內容時,勞工若有不勝任之情
事者,應檢附醫院診斷書向雇主表示異議,切勿消極漠視雇主對職務調整之通知,而產生
「勞工顯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

另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
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措施。
該勞工對雇主安置
之工作未達成協議者,可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資
遣費。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終止契約者,雇主應
加發給20%之退休金 。


參考法源:

(1) 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

(2) 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55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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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298
騎士 | 2012-3-4 08:10:42

法院歸法院,職場規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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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劍小道
王爵 | 2012-3-4 08:14:47

實用的勞基法令常識
可以多多涉獵了解
免得自己的權益受損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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