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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6-8 21:26:17

案例

志豪的公司,要求所有新進員工簽訂一紙同意書,其中一項是要新進員工同意將來拋棄退
休金及資遣費的請求權,也就是表明已後不領資遣費與退休金的意思。
志豪原本只打算在公司待兩三年,學一學經驗,如果有其他更好的機會,就要跳槽,於是
認為公司所寫的同意書,並沒有多大關係,當場二話不說,立即在上面簽名蓋章。
不料,志豪的表現受到老闆的器重,而一在慰留,沒想到一晃眼,志豪在公司已經待十年
。這一兩年,公司因虧損決定裁員,在向志豪預告後,又表示志豪自己同意拋棄資遣費,
所以要志豪自己走路,志豪這時才覺得虧大了,不知道能不能跟公司要求資遣費?


解答:志豪公司的同意書明顯違法,他當然可以向公司要求資遣費。

公司常常要求新進員工,簽下一些文件,而這些文件多半是對員工較為不利。所以奉勸新
進員工在簽文件時,最好清醒一點睜大眼睛。
還好,前內政部勞工司曾經對於這樣的情形做出解釋,依照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法
律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註〉
員工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的權利,是勞基法第二章及第六章的強制規定,志豪的公司在
新進員工進公司之初,要求員工預先拋棄權利,雖然員工也在同意書上簽名蓋章,看似員
工自己同意,但是,這種作法與勞基法的規定牴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所以志豪仍然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註: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二八三八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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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58902036
王子 | 2012-6-9 18:06:01

版主的發文-真的是 讓人學到好多    版主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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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霧山
區版主 | 2012-6-9 20:47:12

對啊, 在香港, 勞資雙方私下簽訂的任何有關僱主及勞工的合約, 如果與勞工法有所抵觸, 則需依照勞工法例進行~
這方面相信大致上都一樣的吧!
謝謝樓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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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o2468
大公爵 | 2012-6-10 17:52:49

這裡告訴我們  還是要多讀書
不然被凹了白花花的錢
那真的是大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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