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美簡小姐問:
我父親年滿六十歲退休,勞保年資已經三十二年,他想要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因為他
擔心萬一領沒幾年就身故,不就白白浪費多年年資,會這樣嗎?另外,請問計算老年年金
是用甚麼時候的投保薪資呢?
首先回答簡小姐的第二個問題,勞保老年年金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是用被保險人過去加保
期間最高六十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假設簡小姐的父親在過去三十二年三八四個月
期間,最高六十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是四萬三千九百元的話,老年年金就用四萬三千九
百元來計算。但若是一次請領的老年給付,則是以退休前三年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六十歲之前最多只能領四十五個月
簡先生若要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話,三十二年年資依勞保條例規定「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
一年發給兩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所以三十二年年資雖然算起來是四十九個月
,但最多只能領四十五個月。
假設簡先生的月平均投保薪資是四萬三千九百元,那麼一次請領的老年給付就是一百九十
七萬五千五百元(43,900元×45月=1,975,500)。
但他如果改選老年年金的話,三十二年年資就可全部計算,依一年可領一點五五%計算,
三十二年則可月領老年年金兩萬一千七百七十四元
(43,900元×32年×1.55%=21,774元)。
領年金期間身故 還有差額金可領?
至於簡先生擔心萬一在領取年金給付期間身故,會不會有損失?
根據勞保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在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者,其符合規定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但在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
可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也可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
付總額之差額。
假設簡先生領了七年勞保年金後就身故,他的遺屬若符合規定條件,就可請領遺屬年金,
金額是簡先生原領年金的五十%,即為一萬零八百八十七元(21,774元×50%=10,887元)
;若不想領遺屬年金,也可以選擇領取差額金,但不受遺屬年金資格條件的限制。
簡先生每月領兩萬一千七百七十四元,領七年共領一百八十二萬九間零一十六元
(21,774元×12×7=1,829,016元)就身故,
遺屬就可再請領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四元的差額金
(1,975,500-1,829,016=146,484元)。
平均月投保薪資這樣算?
年金制與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若
加保期間未滿六十個月者,按實際加保年資計算。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保當月起前三年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加保未滿
三年者按實際年資計算。
其他現金給付→按事故發生當月起前六個月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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