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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1510
威爾斯親王 | 2014-11-18 18:18:34

本帖最後由 q211510 於 2014-11-18 18:26 編輯



(2014年11月18日)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

明定食品業者違法添加、攙偽、假冒致人與死者,

最高可罰新台幣20億元,且剝奪不法利得,不受刑事罰限制。


日前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混油案中,

法院判決罰金,導致較高額度行政罰鍰遭撤銷,為避免事件重演,

法務部主張刪除法人罰金刑、司法院反對,食安修法協商一再卡關。


經9次朝野協商達共識,大幅提高罰鍰額度,且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

區分剝奪不法利得與行政罰鍰,避免小罰金排擠大罰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不肖業者添加有毒、有害人體物質、

攙偽或假冒、使用未經許可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有毒者,


行政罰金,從現行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改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且增訂條文沒入或追繳業者不法所得財產或其他利益,

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處分人移轉財物給第三人者,得沒入或追繳第三人利益。



刑責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食品添加有毒物質、

攙偽、未許可添加物、有毒食品容器等犯罪行為人,


從現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以下罰金,

改為

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保留法人罰金刑

明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涉攙偽、假冒等罪,除處罰行為人,

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項10倍以下罰金,意即若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20億元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增訂,科罰金時,

應審酌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審酌犯罪行為人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

如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法利得部分,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



個人評論:

這次修法重點,在於罰金增加刑責加重

但是並未解決,如何賠償給消費者的問題!!

以後黑心食品,事件爆發後,

政府重罰黑心商人,賺飽飽,

民眾只能站在一旁,乾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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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lapen + 7 輕罰20億所以30億不捐至少倒賺10億!!
tpc101702@kimo. + 20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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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0206
鄉紳 | 2014-11-18 18:25:20

有改重一點總比沒改好..看的出來這些立法委員有想收好處..一天到晚出國考察.就個甚麼嗎.就跟國外一樣就好..還胡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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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c101702@kimo.
公爵 | 2014-11-18 18:40:02

希望不要做一半的 感謝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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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1510 + 5 我很認同+1,還需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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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爵 | 2014-11-18 18:40:32

安安,我認為沒用,光是有最高上限就沒辦法撼動一些年營業額破百億的食品公司了,這是假的空砲彈,我覺得最好的做法就是沒上限依據他公司整年營業額來按照比例罰款最好,不然區區20億能對大公司做得了什麼樣的嚇止?

外加公務員只會收文件核對,到底怎樣落實就是要不定期到這些食品公司去突襲檢查,不然如同現在一樣通過後又是紙上作業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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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1510 + 5 我很認同+1,需加強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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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陳
公爵 | 2014-11-18 21:45:33

若再發生同此次毒油事件, 又會跟這次一樣,誰能拿出吃毒油才得癌症的證明,立委也是看門狗, 才會修許多次還是這樣,除加重之外 完全沒對此次毒油事件的癥結點下手,更可笑的是被毒那麼多年才抓到,真抓到竟沒半個相關單位人的需要負責, 搞的好像是沒人包庇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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