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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紳 | 2011-5-4 01:51:19

(案號:99年偵字第29423號)

本人蔡○○因一時貪念侵害了志光的智慧財產權,事發至今每天都感到相當難過與不安,在此要向貴集團表達最深的歉意,並呼籲各位網友千萬不可以身試法,以免因小失大。

一年多前本人決心準備地特四等戶政考試,於是購買了志光出版的CD函授,但準備四五個月後,在時間和經濟的雙重壓力下,使自己動了貪念,在99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將許多函授科目刊登在某論壇上(行政法、行政學...等),每套幾百元不等,結果有七到八位網友跟我聯繫,當時我重製了數套函授光碟與講義筆記給對方,也賺取了不少利潤,本以為可以用這方法減輕經濟壓力,沒想到其中一位買家拿去檢舉,這是我沒預測到的,幾天後本人便收到保智大隊的通知書,這時才從自己的春秋大夢中醒來,但為時已晚。

在警局做筆錄時,我很老實的供出一切動機和過程,保智大隊說違反著作權法是公訴罪,可判六個月上下的有期徒刑,還會面臨民事和刑事的賠償,除非和解才能減輕刑責,於是後來和志光的林法務多次聯繫,他們才願意和解,但必須負擔一筆龐大的和解金及罰抄法條,否則無法順利通過法律制裁,那陣子每天都非常懊悔與難過,還到處跟親友借錢來湊足賠償金額,而年邁的雙親知道這件事後,每天都非常焦慮難過,煩惱要如何償還賠償金額,使身為長子的我感到非常自責,為何自己這麼不懂事,辜負他們從小的栽培和養育之恩,也在此鄭重呼籲各位網友,觸犯智慧財產權的罰則真的很重,一般人可能都負擔不起,所以補習班函授千萬不可任意拷貝轉賣,以免後悔莫及。

最後,再次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表達內心萬分的歉意,我已經徹底明白著作權的重要性,將來絕不會再犯了!也提醒各位網友,不論是有意或無心侵犯到智慧財產權,都是不應該的,雖然網路發達,但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如果被檢舉的話,不但要面臨民事和刑事賠償,還可能留下案底,為生活帶來極大的困擾,期盼各位都能夠遵守法律,並勇於檢舉違反著作權的人,這樣社會才能越來越進步。

此致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悔過書人:蔡OO
時間: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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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qq13456
大公爵 | 2011-5-4 0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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