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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y_tw
鄉紳 | 2011-5-4 01:51:19

(案號:99年偵字第29423號)

本人蔡○○因一時貪念侵害了志光的智慧財產權,事發至今每天都感到相當難過與不安,在此要向貴集團表達最深的歉意,並呼籲各位網友千萬不可以身試法,以免因小失大。

一年多前本人決心準備地特四等戶政考試,於是購買了志光出版的CD函授,但準備四五個月後,在時間和經濟的雙重壓力下,使自己動了貪念,在99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將許多函授科目刊登在某論壇上(行政法、行政學...等),每套幾百元不等,結果有七到八位網友跟我聯繫,當時我重製了數套函授光碟與講義筆記給對方,也賺取了不少利潤,本以為可以用這方法減輕經濟壓力,沒想到其中一位買家拿去檢舉,這是我沒預測到的,幾天後本人便收到保智大隊的通知書,這時才從自己的春秋大夢中醒來,但為時已晚。

在警局做筆錄時,我很老實的供出一切動機和過程,保智大隊說違反著作權法是公訴罪,可判六個月上下的有期徒刑,還會面臨民事和刑事的賠償,除非和解才能減輕刑責,於是後來和志光的林法務多次聯繫,他們才願意和解,但必須負擔一筆龐大的和解金及罰抄法條,否則無法順利通過法律制裁,那陣子每天都非常懊悔與難過,還到處跟親友借錢來湊足賠償金額,而年邁的雙親知道這件事後,每天都非常焦慮難過,煩惱要如何償還賠償金額,使身為長子的我感到非常自責,為何自己這麼不懂事,辜負他們從小的栽培和養育之恩,也在此鄭重呼籲各位網友,觸犯智慧財產權的罰則真的很重,一般人可能都負擔不起,所以補習班函授千萬不可任意拷貝轉賣,以免後悔莫及。

最後,再次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表達內心萬分的歉意,我已經徹底明白著作權的重要性,將來絕不會再犯了!也提醒各位網友,不論是有意或無心侵犯到智慧財產權,都是不應該的,雖然網路發達,但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如果被檢舉的話,不但要面臨民事和刑事賠償,還可能留下案底,為生活帶來極大的困擾,期盼各位都能夠遵守法律,並勇於檢舉違反著作權的人,這樣社會才能越來越進步。

此致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悔過書人:蔡OO
時間: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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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qq13456
大公爵 | 2011-5-4 0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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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e906
平民 | 2016-7-27 21:46:26

致志光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 – 道歉啟事
(侵犯金榜函授公司著作權悔過書)
本人鄧文宏,要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負責人、主管、所有工作人員及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的老師道歉,並請求原諒因為不明白法律規定而犯下的錯。
我於去年(104年)地方特考期間,因為準備四等社會行政考試而向貴公司購買林O老師的行政法超級函授,後來因為本人當時處於無收入狀況,而產生轉賣教材貼補家用的念頭,但是因為想自己保留彩色版的講義,因此轉賣的教材,紙本部分是以影印的複本賣出。
不熟悉著作權法的我,原本以為若只是講義的紙本部分影印附給他人應該沒關係,但是其中沒有想過這也是一種盜版的行為,且內容物為老師的上課內容,實為侵犯老師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本人事後思考後確實瞭解到我對於志光教育集團、超級函授公司的受益產生侵害,對於認真上課的林O老師也奉上12萬分的歉意。
在漫長的準備國考生涯中,志光教育集團給予我的幫助是長期且有助益的,多虧了這位不離不棄的夥伴我才能在往後朝目標勇往直前,但也因此才令我更加發現我這種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有多不可取。
或許人都會有低潮的時候,也會有利益薰心的時候,才會讓我一時頭腦不清楚犯下這個嚴重的錯誤,造成了志光教育集團、金榜函授公司的利益損失,還要特別派人處理因我而引起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實在令我感到相當抱歉,浪費了貴公司的寶貴時間及人力成本,造成貴公司多餘的困擾,這實在是不應該的事情。
在發生了這次的事件以後,我熟讀了著作權法的91條、91-1條,已經確實瞭解了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事項,以後不會再犯這個錯誤,很抱歉造成貴公司及老師的損害及困擾,也希望貴公司可以原諒我的一時不察所犯下的錯誤,給予我一個可以和解的機會。
自從接到台中警察局通知做筆錄以後,我感到相當惶恐且自責,本人平常是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也不曾有過任何的犯罪前科,這次會犯下這個錯誤實在是因為一時頭腦不清楚,沒有詳細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後才犯下的錯誤,絕非故意希望對於貴公司造成著作權的侵害,也希望志光法務部的陳先生、志光公司的主管可以寬容原諒我這次的一時糊塗,往後除了幫忙宣傳貴公司的教材優秀以外,也會多為宣導不應該販賣或轉送任何盜版的、影印的文書及光碟,只有正版品才是取得志光優秀教材的唯一管道。
希望貴公司寬宏大量可以朝和解方向處理,對於相關和解條件我一定全力配合,展現最大誠意,也希望可以藉此對於貴公司因我犯下錯誤而產生的損害,在補償上盡點綿薄之力。

此致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級函授有限公司

立悔過書人:鄧文宏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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