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4 08:38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樹華、黃姓律師遭控涉收賄協助業者取回千萬元押標金,高雄地院將黃的部分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8年、褫奪公權4年,黃強調清白,會提上訴。
涉貪汙逃亡的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樹華(原名井天博),另遭控11年前涉與前同事、黃姓律師收賄,偵辦一起損害債權案,協助業者取回遭沒收的千萬元押標金,高雄地院審理認定井收賄165萬、黃收50萬,由於井通緝中,黃的部分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8年、褫奪公權4年。黃姓律師得知結果強調自己清白,「絕對會上訴」。
「說我貪汙非常不能接受!」黃姓律師受訪說,他根本沒有參與業者「送錢」給井樹華,錢也沒經過他,整個過程完全不知情,接到起訴書後才得知;黃批遭羅織入罪,不該因曾任職地檢署成原罪,就認定共謀。
黃姓律師當面拿出委任契約給本報記者,強調50萬元是當時考量標的金額4億多元而談妥的律師費,包括刑事偵查到訴訟結束,若要加上民事求償程序,整體酬金為200萬元;黃還提供證人筆錄,指證詞中有提及他確實「200萬統包此案」,絕非賄款,且相關證人從沒提到他有交付或知情賄賂。
判決指出,2009年間王姓、吳姓男子共同出資以靖禾公司投標台灣金融公司辦理「亞太隆剛鋼鐵公司」的不良債權標售案,同年5月22日以1億9300萬元得標,並支付押標金2500 萬元及履約保證金1360萬給銀行,之後卻懷疑亞太隆剛公司邱姓負責人將法院查封的機具、設備隱匿或變賣,怕重大虧損決定拒絕履約,導致3600多萬遭沒收。
王姓、吳姓男子便用靖禾公司名義提交仲裁,並透過介紹找上黃姓律師到雄檢提告亞太隆剛公司邱姓負責人涉損害債權罪嫌,盼以刑事偵審來當作仲裁時請求返還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的依據。
合議庭認定,黃姓律師表明與檢察官熟識,可請檢方迅速起訴全案,但須額外支付200萬元活動費,且先付其中50萬;王姓男子等人付錢後,為了想加入討回沒收款項,於是另經介紹找上井樹華,井允諾會起訴,要求三階段給付「分案費用15萬、偵查中活動費用50萬、起訴後費用100萬」。
合議庭還認為,為使此案順利分到井樹華手中,井樹華洩漏原本就在偵查另起詐欺案的被告姓名,讓黃姓律師寫入告訴狀,分案給井之後,再聲請更正被告姓名;而井樹華收到165萬並將此損害債權案起訴,之後王姓男子等人於仲裁程序中提出起訴書,主張亞太隆剛公司邱姓負責人確實有隱匿或違法賣機具等情況,使仲裁協會認定銀行要退還含利息共2474萬多元。
據了解,黃姓律師曾任職台南地院法官、雄檢檢察官,1992年辭職轉律師至今;井樹華自1985年11月奉派雄檢,短暫調任台南地檢署,因遭控承辦案件收賄並獲投資礦業,濫權不追訴涉案的富商,2013年11月遭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2015年間被判11年半定讞,卻棄保500萬元潛逃,通緝至今。
黃姓律師提供委任契約,強調50萬元為當時談妥的律師費用,而非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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