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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0-3-11 00:22:36

環保團體去年7月間遞交公民告知函給環保署,指海洋公司未設置鯨豚觀察員就出海打樁,屬違法施工,環保署調查後認為業者違反環評法,裁處150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8小時;環團仍認為環保署怠於執行職務,逕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但法院認為不備起訴要件,裁定駁回。可抗告。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環團,認為海洋風力發電公司在6月21日進行海洋竹南離岸風力發電計畫(Formosa 1)打樁工程時,並未依照環評承諾安排鯨豚觀察員,屬於違法施工,去年7月15日向環保署遞交公民告知函。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李菁琪指出,在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曾要求開發業者於打樁期間設置鯨豚觀察員,由觀察員先確認警戒區內至少1分鐘無鯨豚活動,若發現鯨豚進入警戒區,應該等待鯨豚離開30分鐘後,再採取漸進式打樁。

李菁琪表示,遞交公民告知函請環保署考量白海豚的脆弱與稀少性,並依環評法第23條,命開發單位立即停工及處以最高額150萬元罰鍰,且在開發單位提出改善計畫前不得復工。

事後,環團認為環保署在接到公民告知函後,怠於執行職務,依環評法第23條第9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表示,人民或公益團體依規定逕行提起行政訴訟,須符合「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要件。

法院指出,此程序上要求,目的在給予行政機關一個能自我省查機會,以確認案件訟爭性是否成熟,使起訴能更趨嚴謹。環保署在環團提出公民告知函前後,曾兩度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並請海洋公司陳述意見。

此外,7月5日、12日,環保署派員執行「海洋竹南離岸式風力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案環評監督,發現開發案與說明書內容不符,已違反環評法第17條規定,裁罰150萬元及環境講習8小時。

法院認為,環保署已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執行,環團逕行起訴不符合「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要件,而屬不備起訴要件,且不可以補正,所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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