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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 | 2020-4-2 08:48:04

2020-04-02 07:44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女子小春與陳男發生婚外情,經陳男的妻子小秋發現,小春賠償30萬和解,經小春的丈夫謝男得悉,也對陳男提起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決陳男賠償30萬元。圖/本報資料照

女子小春(化名)與陳男發生婚外情,經陳男的妻子小秋(化名)發現,小秋要求小春簽立切結書,保證不再與陳男見面,但小春卻仍與陳保持聯繫,小春賠償30萬和解,經小春的丈夫謝男得悉,對陳男提起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決陳男賠償30萬元。可上訴二審。

謝男指出,他與小春結婚9年並育有二子,婚姻生活本幸福美滿。直至去年3月中妻子接獲法院開庭通知書,始向他坦承她與陳男外遇。原來陳男的妻子小秋於2018年11月間,已發現小春與陳男有婚外情,要求小春簽立切結書保證不再與陳見面,並不得以任何方式聯絡,若違反切結書任一條款,則無條件賠償小秋新台幣2000萬元。

因小春簽立切結書後,仍與陳保持聯繫,遭小秋發現,小秋請求小春給付新台幣600萬元賠償金,案經法官審理,小春同意賠償30萬元而和解在案。

謝男以小春是他的妻子,陳男明知小春是有夫之婦,竟仍背於善良風俗興小春發生外遇行為,並企圖以男女朋友關係長期交往,更在小春切結書簽立後仍不放棄而多次試圖聯繫小春,破壞他與小春的婚姻關係,請求陳男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陳男辯稱,妻子小秋向小春求償,係因小春未履行切結書之內容所生的違約金,與本件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異,且妻子與小春於該案中係和解結案,未經法院實質審理後以判決命小春給付違約金,故小春願給付30萬之理由既屬不明,實不得以此為作為謝男請求精神慰撫金的理由。

法官認陳男逾越已婚男女正常交誼之親暱行為,已構成侵害謝男的配偶權,又於小春已與小秋書立切結書之後,猶不顧傷害謝男家庭,執意繼續交往,惡意非輕,實屬情節重大,致使謝男在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痛苦甚明。判決陳男賠謝男新台幣30萬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463078?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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