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KF 捷克論壇

搜尋
西諾
王室 | 2010-1-8 17:00:30

更新日期:2010/01/08 04:1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知名藝人蔡康永漏稅案,國稅局查出,蔡康永93、94年兩年總收入應為5200多萬元,共漏報2300多萬元收入,核定蔡應補繳及罰鍰共1101萬多元;蔡指稱,並未漏稅,被指漏報部份乃依執行業務所得計算的結果,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蔡表演收入應屬「薪資所得」,裁罰於法有據,昨判蔡敗訴定讞,須如數繳納。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蔡康永和「蒸發」公司簽訂演藝經紀契約,經查,蔡於93、94年漏報取自蒸發公司薪資所得,分別為694萬多元、1647萬多元,核定這兩年的綜合所得總額為1564萬多元、3686萬多元,除應補繳920萬多元外,仍須處以181萬多元罰鍰。

但蔡康永主張說,國稅局所指短報的2300多萬元,應該算是他藝人身份的執行業務所得,他是依「執行業務所得者費用標準」,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依法申報,絕無漏報情事,蔡不服訴願結果,打行政訴訟敗訴,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定,蔡康永與蒸發公司間的主屬關係,屬於提供勞務換取報酬,蔡不必負擔盈虧或執行業務所需的成本費用,應屬薪資所得,故判蔡敗訴。
分享分享 收藏收藏
FB分享

這內容若讓您滿意的話,請按下您所看到的,有您的愛心感謝獎勵,才有分享的動力!
回覆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會員

建議立即更新瀏覽器 Chrome 95, Safari 15, Firefox 93, Edge 94。為維護帳號安全,電腦作業系統建議規格使用Windows7(含)以上。
回頂部 下一篇文章 放大 正常倒序 快速回覆 回到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