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劉姓男子和妻子林女結婚10多年,他意外發現妻子和李姓房仲有染,甚至出軌時還曾疑似小產流掉胎兒,劉男認為妻子至少和李男發生20次性行為,怒告求償100萬元,李男則反駁稱夫妻二人感情不好早已形同陌路,不知痛苦在哪,但法官仍認定李男侵害配偶權判賠20萬元。 判決指出,劉男與林女於2007年結婚,2020年,林女疑似為了購房與李姓房仲結識,李男帶林女看房看出感情,每月至少發生1到3次性行為,且足跡遍及高雄、台南、雲林各大汽車旅館;劉男偶然間發現妻子手機裡存著林、李的親密合照,甚至還有多段親密對話。 林女曾傳訊向李男撒嬌「我只希望你協助我守護感情」,甚至為愛癡狂到向李男告白:「你前妻要錢我不需要,而我也敢用命拿掉孩子」,劉男認為李男明知林女有老公還跟她有染,且兩人至少已發生過20次性行為,因此提告向李男求償10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李男搬出大法官釋憲,指刑法通姦罪已宣告無效,因此法律上不該有配偶權,且劉、林兩人感情不好早已形同陌路,就算他跟林女有染,也不會造成劉男痛苦;但法官根據劉男提供的事證,認定李男和林女已發生逾越男女交往分際,判李男應賠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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