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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窗沒有搖下來,在車內對另一車駕駛比中指,南投地院法官認為無法構成「公然」要件。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記者陳鳳麗攝)
2023/12/14 06:47
首次上稿 12/13 23:04
更新時間 12/14 06:47
〔自由新聞網記者 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郭姓駕駛開車行經國道6號隧道,認為前方小貨車開太慢,按喇叭催促無效,出隧道後即超車,並對龜速車王姓駕駛比中指,被王男憤而控告公然侮辱;不過,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郭男在車內比中指時間短,且未搖下車窗,未達「公然」程度,也無損王男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判決無罪。
郭姓小貨車駕駛是在去年12月底中午,開車行經國道6號西行埔里隧道,嫌前方小貨車龜速,按喇叭催促其加快速度,但前方小貨車的王姓駕駛仍維持原速度,郭男忍到出隧道,隨即超車到外側車道,在超車的瞬間,舉起左手對王男和副駕駛座的乘客比中指,王男不甘受辱,拿著行車紀錄器拍到的影像,向警方報案,控告郭男觸犯公然侮辱罪。
南投地院法官審理該案後認為,當時2部小貨車都是在高速公路行駛,郭男比中指時間約2秒鐘,當時也未搖下車窗,旁人不一定能看見郭男在其車內比中指,因此無法構成公然。
法官也認為,即便有旁人看到,但看到的用路人,也無法知道告訴人(王姓男子)的真實身分,無法對告訴人的身分產生連結,告訴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無產生減損的危險,因此判決無罪。
律師張鈞翔表示,公然的要件是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之意,此案法官判決無罪,並非法院認證車內比中指不會構成公然侮辱,要特別提醒民眾,如果郭男是將中指伸出車外,且告訴人王姓男子是騎乘機車或在路上步行,仍有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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