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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心
平民 | 2010-12-29 06:42:29

本帖最後由 lushen6254 於 2010-12-29 13:04 編輯

是這樣子的 我今年 16 歲
我本來在 某網當版主

後來 裡面有個叫大兔的
就說需要拍照的模特兒
替網站增加點形象跟人氣..

然後答應要給我2000塊當酬勞
我想說 好阿
這樣子也可以有一筆錢可以花

沒想到...
我跟他們約在台北車站見面
跟那個叫大兔的 還有的站長小蛙
就說要去站長家拍
雖然我覺得怪怪的
但大兔是女生
而且大兔跟小蛙也是情侶
想說應該沒什麼問題才是

結果到他們家....
大兔就到飲料給我...

之後...發生什麼事
我想也不用我多說了吧

唉 現在的人怎麼這樣子
連情侶都是假情侶來騙色的嗎

我現在真的感到無比的害怕
請大家幫我想想辦法
我知道要尋求法律途徑

但我想那些害我的畜生
我想被抓去幾個月 甚至給法官錢
應該就不會有什麼事了吧

我真的覺得很難過!!!!

所以我決定
公布那位站長的資料
並希望大家可以人肉搜索他
要求他把事情說清楚 並跟大家道歉
也要大家記住她
不要在有女生像我一樣受害


很抱歉...爲了保護你及大家..做一些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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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大親王 | 2010-12-29 12:46:59

說時在的~你這種情形~第一時間你的處理態度是啥~牛也不能只聽單面之詞而有所動作..但是你若是有保留證據..比如身體特徵..精液..等等..就很好處理..你有嗎!{:3_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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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大親王 | 2010-12-29 12:53:00

回覆 庭心 的文章

依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對之應科以何種刑罰,預先在法律上予以規定,稱之為”罪刑法定主義”,故我國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所以,如題所示(法律無強暴罪一詞,您所指應為強制性交罪吧!)我國刑法對於妨害性自主罪除有第226-1條之情形者,視其情節輕重有死刑之規定外,餘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其相關法條如下: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      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 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    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    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 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另您所提及之強姦殺人跟強姦致死之差別,應為刑法第226條及226-1條之加重結果犯,請參照上列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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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大親王 | 2010-12-29 12:55:41

回覆 lushen6254 的文章

真正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論是偵查中或起訴案件都承辦~

只要案件審核是有扶助之必要性、並符合扶助的資格,都可以請求協助~這就是您所說的"免費律師",

當然,如果資格不符也可單純諮詢,他們都是義務律師並不收取談話費。



所以請您不要受騙上當了,

法律扶助基金會聯絡電話:02-66328282,各地法扶請洽網址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3_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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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大親王 | 2010-12-29 12:57:25

回覆 lushen6254 的文章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國小因為屬於未滿14歲的少女故屬於加重強制性交罪追訴期是30年又因為是9年前所犯故適用於9年前的法律
{:3_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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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6254
大親王 | 2010-12-29 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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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惡意毁謗或是你若證據不足可能對方會.....告你喔~!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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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緯-
王子 | 2010-12-29 13:17:35

更  我還沒看到站長資料就被修改了    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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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212189
子爵 | 2010-12-29 18:14:19

他怎麼可以這樣做 造成別人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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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隻人
王爵 | 2010-12-29 18: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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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f6899
王爵 | 2010-12-29 20:47:03

我的小菊花常常被牛角捅
捅成這樣大一朵
這該怎麼辦
真懷念我的小菊花

向日葵.jpg (75.15 KB, 下載次數: 0)

向日葵.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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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臭丸
王爵 | 2010-12-30 00: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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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妳的論點
這種事  
怎麼會拉到論壇來請大家公審呢?
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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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kikin
王爵 | 2010-12-30 09:43:36

同上述幾位大大的看法!
這個實在不宜公開散佈~

當事人應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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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ngwei
子爵 | 2010-12-30 10:16:35

快去報警吧~
這種事情不能夠漠視~
很多政府機構都有法律諮詢你可以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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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老頭
侯爵 | 2010-12-30 18: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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夭壽喔!阿你那模..去報案勒!{:3_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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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gp2t
準男爵 | 2011-1-6 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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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q2000e
侯爵 | 2011-1-7 12:21:38

認了吧! 沒懷孕就好,就怕被拍了照片! 不過有了照片 就有了證據,告死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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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199106
男爵 | 2011-1-14 16:24:03

揪出來 關進法院!!!醃掉他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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