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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斯親王 | 昨天 09:16

自由時報 2025/08/19 08:22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公然撩妹約砲,白目男遭押山區打斷雙手(記者蔡彰盛攝)

新竹張姓男子透過IG直接問女子「看起來很好撞,幫我問男友我可不可撞你,還是3p」,又對該女吳姓男友放話「兄弟我覺得你很娘砲」、「抓到我你想怎樣就怎樣」,結果吳男果真發動多人現身痛毆張男,將他押到郊區打個半死,雙手臂粉碎性骨折,新竹地院依妨害自由罪將3人判刑。

法官調查,112年6月27日21時許,吳男因不滿張男透過IG傳送與性相關訊息給女友,如「看起來很好撞,幫我問你男友一下我可不可撞你,還是3p」、「還是其實你想要電愛」,又傳送「我在三民公園這裡,我很久沒動手了」、「兄弟我覺得你很娘砲」、「抓到我你想怎樣就怎樣」等訊息挑釁。

吳男遂聯繫楊男(由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將張男約出至新竹市三民公園附近土地公廟前,並糾集陳男、胡男、張男(由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蔡姓少年(另由新竹地院少年法庭審理)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到場。

隔天0時許,吳男、陳男在土地公廟前徒手毆打張男,張男遭毆打後奔逃至附近路口,接續由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徒步追逐張男至路口,手持球棒毆打,隨後張男倒地並持續遭鐵鎚毆打,被拖行拉上車,押往成德高中附近後山,持續持球棒毆打。

最後張男受有右側尺骨鷹嘴突粉碎性骨折、左側遠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左側遠端腓骨骨折、肝臟撕裂傷、肺挫傷、右下肢及臉部撕裂傷等傷害。因吳男發現其傷勢嚴重,才開車將其送醫救治。

法官審酌吳男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糾紛,竟糾集多人到場,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持球棒、鐵鎚等兇器對告訴人下手實施強暴,並強拉上車載至偏僻處接續施暴,非法剝奪行動自由,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惟念及被告3人於審理中已調解成立,已賠付54萬元,最後依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將3人判處1年6月不等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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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po🟦
騎士 | 昨天 10:07

真的是3P圍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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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mcc
皇帝 | 昨天 10:15

是不是我理解有誤?
妨害自由罪?
群毆致傷,不判傷害、殺人未遂?
找罪輕地來判?是不是有什麼貓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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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春秋
子爵 | 昨天 14:53

joemcc 發表於 2025-8-19 10:15
是不是我理解有誤?
妨害自由罪?
群毆致傷,不判傷害、殺人未遂?

傷害是告訴乃論所以他們和解了,至於殺人未遂我猜是沒有致命傷害。以上個人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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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mcc
皇帝 | 昨天 15:03

恨春秋 發表於 2025-8-19 14:53
傷害是告訴乃論所以他們和解了,至於殺人未遂我猜是沒有致命傷害。以上個人猜想。 ...

調解是就民事部分,但:

傷害罪(傷害罪,尤其是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這意味著,除非是「重傷罪」或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傷害,否則檢察官必須收到被害人的告訴才會開始偵查程序。 如果被害人不提告,即使加害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檢察官也無法主動偵辦).......不是打到快死?還不能算重傷?

殺人未遂(殺人未遂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或其家屬不願追究,檢察官仍必須依法偵辦。 與「告訴乃論之罪」不同,即使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也不能撤回告訴或停止偵查。)........重傷,會有致死可能,殺人未遂也是可以討論的

新聞報導說是「打個半死」啦:「發動多人現身痛毆張男,將他押到郊區打個半死」、「張男受有右側尺骨鷹嘴突粉碎性骨折、左側遠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左側遠端腓骨骨折、肝臟撕裂傷、肺挫傷、右下肢及臉部撕裂傷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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