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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1-10-29 12:32:35

本帖最後由 oo7tourist 於 2012-8-2 11:24 編輯

案例:

小陳退役後順利的進入眾所羨慕的金飯碗銀行工作,公司告訴他,每位新進人員都要試用
六個月,才決定是否正式錄取。過了六個月試用期之後,公司並沒有表示不欣賞他,小陳
心想應該是正式錄用了,但是卻接到通知必須在試用三個月,又過了二個月,公司卻以不
適任為由要他不用來上班了。


依勞委會對這個問題提出解釋是:

「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但是試用期
內或試用屆滿,公司如果想要終止勞動契約,就必須按照勞基法中關於解雇以及資遣費的
相關條文辦理。也就是說,在試用期解雇,公司仍要提出理由,並發給資遣費。


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必須遵守「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於十日前告知」
以這條規定來看試用期如果超過三個月,仍然需要預告期,或者發
給預告工資。所以我們認為「三個月」是目前根據勞基法其他條紋可以推論的合理試用期
限。


小陳在六個月試用期後,公司並沒有表示不雇用他,因此根據勞基法第九條,可以認定公
司有意繼續任用,因此不管公司後來用什麼樣的名義讓小陳在公司工作,都可以視為不訂
期契約,也就是說,公司果要解雇他必須有正當理由,並且應該給他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最後要提醒大家一點,工作年資的計算,是從員工到職日開始,所以,一但通過試用期後
被公司錄用,那試用的這段期間也應併入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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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ps1223
侯爵 | 2011-10-29 18:45:10

由衷感謝樓主辛苦無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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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tools
大公爵 | 2011-10-30 23:24:56

我任爲一個月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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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bobs
王爵 | 2012-1-26 14:40:34

我覺得一個月就行了,我喜歡速戰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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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fengwldk
伯爵 | 2012-1-26 15:06:35

三個月,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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