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KF 捷克論壇

搜尋
oo7tourist
威爾斯親王 | 2012-3-10 11:51:30

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然而,勞雇
雙方可否約定,當勞工於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雇主之損害時,雇主可直接由工資中抵
扣,該約定是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全額給付與預扣工資等規定而無效,不無疑義。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之解釋為:所謂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
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
為違約金或賠償金而言。


故勞動基準法所禁止者,係雇主事先預扣工資之行為,倘若勞雇雙方約定於損害賠償事實
發生後,得由雇主於勞工應得工資中將應賠償數額予以抵扣,依前開之解釋,應屬合法。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8日台(89)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

分享分享 收藏收藏1
FB分享
回覆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加入會員

建議立即更新瀏覽器 Chrome 95, Safari 15, Firefox 93, Edge 94。為維護帳號安全,電腦作業系統建議規格使用Windows7(含)以上。
回頂部 下一篇文章 放大 正常倒序 快速回覆 回到列表